索引号: 014246482/2015-00118 分类:    7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5〕31号
成文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08-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246482/2015-00118
分类:    7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5〕31号
成文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08-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08-26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南通市政府《关于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逐步提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

幸福感,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因监护缺失受侵害以及各类恶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精神,积极开展未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我市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体系,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关爱机制更加优化,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

(一)散居孤儿、处于流浪或者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二)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三)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

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因贫和因病支出型家庭中因病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

(六)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

(七)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急需帮抚、帮教、就业培训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

(八)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困境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发现、报告和响应

1.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2.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依托救助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依托南通市12355热线,24小时畅通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报告和求助,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档案收集、整理、分类、接受求助和转介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委,各区街镇乡〕

(二)生活保护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2.落实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7月1日起,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提标,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提标。

3.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费。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

4.加大对贫困家庭中患重病未成年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家庭中,患艾滋病、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在原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因病支出型家庭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每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救助。

5.困境儿童享受生活补助,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对发放生活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街镇乡〕

(三)救助保护

1.民政部门要组织社区(村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困难的,社区(村居)要及时向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未成年人,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协调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3.民政部门要统筹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4.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

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各区街镇乡〕

(四)教育保护

1.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协助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做好教育、

矫治工作,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3.结合阳光助学活动,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

给予资助,向民政部门及时报送信息,落实对接工作,按照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要求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区街镇乡〕

(五)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

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审查、立案。

2.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

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予以临时安置照料,法院、检察院应

及时受理、裁决相关案件,并协同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实施监护权转移。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

实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7.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后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问题,尽快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各区街镇乡〕

(六)就业保护

1.人社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

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

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未成

年人开辟特殊服务通道,依托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培训。

4.市残联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康

复训练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妇联、团市委、残联,各区街镇乡〕

(七)医疗保护

1.对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民

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辖区福利机构,有效制

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预防私自收养、私下买卖等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区街镇乡〕

(八)精神保护

1.加大对留守儿童、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和监护失当等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牵头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

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抚养功能。

3.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资源支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

升学就业等问题,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4.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各区街镇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健全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各区街镇乡、社区(村居)之间要坚持三级联动,上下衔接,有效呼应,避免帮扶盲区,加快建立形成齐抓共管、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共青团、文明办、妇联、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建设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监管服务。各区街镇乡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未成年人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在村(居)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救助保护督导员,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参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安置、助学、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从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

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指导。

(五)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责任人的义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每年开展以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免受侵害为主题的

专项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海门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附:

              海门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建立海门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张  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秦风雷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江 华  市民政局局长

      江 鹤  市文明办副主任

      黄新江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斌  市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沈为人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姜利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茅敏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倪 强  市教育局副局长

      施 威  市人社局副局长

      高 峰  市卫计委副主任

      郁 健  市残联副理事长

      陆剑红  市妇联副主席

      袁锦娉  团市委副书记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姜利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海政发[2015]3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