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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农村房屋产权证如何办理? | ||||
姓 名: | 普通百姓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留言内容: | 农村很多房屋破旧不堪,经历了二三十年实在不能住,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平房都翻建成了二层、三层的楼房,但是不知道何时开始很多地区不再办理房屋批复手续,问村居委会书记说只要保留原来的房屋产权证。农村很多楼房都还是以前的平房产权证,而且农村的房屋产权证很多年都没有普及办理了。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海门很多农村地区传言拆迁。国家正在号召地区政府尽快为农民确定不动产登记确保农民的利益,请问农民的房屋这种情况如何办理产权证? | ||||
回复内容: | 你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农房不动产登记的通知》(海国土资发〔2016〕37号)相关规定,农村农房不动产登记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登记的条件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2、1987年前,农民居民建房的,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 3、1992年统一清丈登记过的农民居民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房屋灭失;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的流程 1、农户申请 2、国土所(分局)会同规划部门现场竣工验收 3、国土所(分局)受理、初审 4、国土所(分局)根据农户自行选择,通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到现场测绘 5、测绘单位把测绘成果(包括纸质、电子)交国土所(分局) 6、公告 7、落宗 8、登记审核 9、登簿 10、发证 11、归档 四、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书(纸质、电子) 5、竣工验收表 6、其他必要的材料 具体事宜你可以到所在的国土所(分局)咨询,办理。 | ||||
提交时间: | 18-01-22 | 处理时间: | 18-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