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 海门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19 15:3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果, 推动全社会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逐步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良性氛围,着力构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并查处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海门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

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 定的。

(二)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海门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安全生产举 报投诉电话 0513-82188131,可以通过海门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右下角“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投诉窗口”,可以到海门市北京中路 600 号行政中心14 楼,也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海门市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受理、核查、处理所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遵循方便群众、首接负责、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可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必须受理。认为举报事项不清楚的,应该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对匿名举报的,如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清楚,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或者违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且举报事项具体清楚的,应当受理。对其他匿名举报事项,由接到举报的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海门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金额根据危害程度,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相关科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由局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