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门区停车场备案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设置、收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合法使用场所的材料;
(三)停车场设计方案、平面示意图;
(四)停车泊位类型、数量、设施设备清单;
(五)停车服务、安全等管理制度,管理运行方案;
(六)停车信息系统设置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自2023年2月1日起,海门区所有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相关负责人须向区城管局提供以上备案材料。未如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联系电话:0513-82192078
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