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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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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成文日期: |
2015-08-10 |
发布日期: |
2015-08-10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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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 |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8-10 18:39
累计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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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作风建设,规范执法人员信访接待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城市管理队伍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人通过各种方式来访、咨询、求助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有两人以上同时接待的,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本局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职责分工及业务情况,提高处理应急工作的能力;
(二)不论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礼貌周到、文明用语,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或置之不理。对来访者上访事项,要认真听、记,弄清来意后,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情况分类办理;
(三)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来访者说明原因,耐心解答来访者的询问,并对承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做到按时办理,责任明确,有办必复;
(四)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来访者与承办人或局信访员接洽。承办人或信访员不在岗时,首问责任人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登记,并尽快转交承办人或局信访员办理;
(五)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告知受理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责任追究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职责,对来电来访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粗暴对待来访群众,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来访群众,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诫勉;
(二)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对城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资格;
(三)严重影响群众利益或对城管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