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0-04-09 1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和部署,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电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财政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协助局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局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相应的局领导代管,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六条 局长主持召开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市财政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参加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局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局办公室分送相关局领导阅,交有关科室办理或存查。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工作负责。各科室、单位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科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窗口单位必须实行AB岗、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度,方便来单位办事人员。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单位协商,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财政局工作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机制。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由局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提请局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事先调研情况或上级有关要求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税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财税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财政运行质量。    第十六条 局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局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具体由相关科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科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局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作出审计计划,原则上5年内对每个科室审计一次,已经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的科室、局属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科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实行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市性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每月召开1次。局办公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三)审议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市财政局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规章等;    (五)讨论研究机关科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    (六)研究其他需要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请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每月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局党组、局办公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科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研究年度工作计划、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    (三)听取各分管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四)听取有关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向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六)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局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局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局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各科室、单位拟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送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科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科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办公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要向局长请假。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须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全市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科室、单位配合。各科室、单位专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各科室负责,会后应将局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局办公室存查。    各科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内部其他各类会议局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人事、纪检、党团工妇、事务等方面的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确定,主管科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安排在海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科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局办公室等予以配合。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审核局机关各类公文。    第三十九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科室、单位承办的公文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由局领导签批。根据局领导意见,可由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方面审核。党组和办公室有关机要材料,局长签发后指定人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    第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局机关名义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规章制度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局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局长签发;(二)局机关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局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科室应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属于下达资金指标类文件由主管科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发。(三)局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授权,可由科室主要负责人代签,局领导事后补签。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使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拟文稿纸,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印发。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科室负责会签事宜。凡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局领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科室负责人阅知。    第四十三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市财政局签发的文件,先由科室负责人初审,经局领导签发同意后,由有关科室复审并签字同意后,局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    第四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与系统内或市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科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海门市财政局”文头,科室负责人签批,盖科室业务印章,是否编号由科室自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序层报局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  第四十六条 除具有行政职能的科室外,各类临时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局机关名义对外行文。除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组外,其他科室、单位不得对局内各科室、单位行文。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科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相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科室、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    第四十八条 严格公文制发。各科室、单位召开不要求乡镇园区财政所(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布置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局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十九条 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填写翻印文件处理单后,直接印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海门党政网、政府门户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保证机关公文、政务运转的效率和质量。对涉密文件予以明确界定,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要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完成,不得积压。    局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各类公文,均须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科室办理。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各科室、单位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科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科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科室、单位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局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科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局办公室要建立机关办文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公文及时高效运转。    第五十三条 需局领导批阅的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各科室办理会签文和答复征求意见稿,同意来文单位意见或经协商后同意修改意见的,主办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同意”或“有关修改意见已与对方协商一致”字样后,方可送局办公室审核,不得只署姓名。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均应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 加快公文传递,提高办文效率。局办公室应每个工作日派人员到市政府底楼信箱领取相关文件。局收文员应在收到文件当天进行收文,当天收到的信装文件应当天拆封收文,送交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急办件先送主管局领导阅处,同时复印一份给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收文员应该登记文件去向,除了中央、省、市党政机关出台的一些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只送分管局领导,可不进行传阅。

第八章 重要工作督查

第五十五条  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    第五十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省市财政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局党组会议、局办公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机关及局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凡属督查工作内容,由局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主办和协办科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五十九条 对于市、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科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和结果。    第六十条 各承办科室、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科室。    第六十一条 各承办科室、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结,应及时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局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局办公室对全局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市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财政支出,上报省市财政部门的重大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人员代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召集的会议,或参加其他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内容报告分管局领导。    第六十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学习型、高效型、服务型、诚信型、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和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为目标,自觉坚持各项学习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严格组织和工作制度。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机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等具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备案制等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政务通报、社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第六十七条 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完成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八条 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洁勤政,执政为民。    第六十九条 上级和外省市财政部门领导来我市需局领导出面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单位提前1天通知局办公室,以便统一协调安排接待。    外省市财政部门来我市考察工作,由对口科室负责陪同、接待,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七十条 严格请假制度,一般干部请假1天内,由本科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级干部请假1天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天以上须报经局长批准。请假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    第七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外出离开海门市区,要事前报告分管局领导。副局长、纪检组长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前报告局长。    各科室、单位在海门市区以外召开会议,应安排好本科室、单位工作,落实好AB岗制度。

第十章 附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