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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3-07 | 发布日期: | 2013-03-07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财政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制度 |
海门市财政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重大决策行为,促进财政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保证我局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
第三条财政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方案的确定和本级预算的重大调整;
(二)财政重要制度的制定、变更、废止;
(三)调整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或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支出政策的出台、变更、废止;
(五)重大财政改革的实施;
(六)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变管理方式;
(八)实施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及财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十)其它财政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设立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专家委员会。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专家委员会由财政重大决策人代表和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具体承办相关事务。
第五条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专家委员会成员,除局党组成员和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市场经济规则、国家经济、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或具有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建立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专家库,每项重大决策相关的财政法律论证与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财政重大决策涉及的内容答复咨询的问题,进行论证审核,对论证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四)起草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报告;
(五)配合财政重大决策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答复对财政重大决策的相关质疑;
(七)讨论行政诉讼应诉案件;
(八)配合行政复议,行政听证。
第六条财政重大决策前调查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原则上以各科(单位)为承办人开展,科负责人为责任人。
凡涉及职责分工交叉或需多科室共同完成的调查研究,由局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对具体的财政重大决策事项是否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应当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报局长或局务会决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应当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报局长或局务会通过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承办人在提出财政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时,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关于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决策的施行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财政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法律咨询论证审核职能部门及具体要求:财政重大决策由承办人提出,财政法制部门负责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财政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并遵守有关工作规程;财政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意见报局长或局务会;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领导,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时,财政法制部门负责人可以就该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九条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的主要内容:财政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相抵触;
(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
(三)是否与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五)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问题。
第十条法律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的主要方式:财政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的主要工作:一是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二是收集有关的资料;三是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财政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政府网站、局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财政重大决策的承办人应当通知财政法制部门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财政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时,承办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财政法律论证审核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为依据,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程序:
(一)由财政重大决策承办人提出需要进行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的文本或事项,原则上提前三天分发至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专家手中;
(二)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肯定的答复论证审核意见,一般应当包括:
原文本中不足之处或与事实、法规相违背之处,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存在的隐患,提出应当采用的正确表述或实施方法,将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或作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
(四)将专家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肯定的意见的文本以及讨论记录整理入卷;
(五)经咨询论证审核后形成的新文本应当分发至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所有专家,如果有必要则再次进行咨询论证审核;
(六)依据咨询论证审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政府和市财政局财政重大决策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财政重大决策实施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