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31/2021-00221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文号: 海财建〔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1-25 08: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保障我区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安全,提升养护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我们研究制定了《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2021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

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绩效,支持我区交通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公路、港航、航空、客货发展,以及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新能源等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制定专项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交通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使用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公路建设方面,主要支持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集疏散公路、连接公路、道路客货运枢纽场站、路网结构改善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县乡公路大中修等。

2、航道建设方面,主要支持我区干线航道网规划内的干线航道建设工作等。

3、航空发展方面,主要支持民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新增设施设备及升级改造、通用机场建设、公益机场建设、公益性飞行服务等。

4、港口发展方面,主要支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港口公共支持保障基地建设和维护等。

5、客货运发展方面,主要支持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输结构调整等。

6、其他方面,主要支持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交通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发展相关事宜。

区财政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第四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交通工程建设计划和区交通发展规划,确定专项资金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续建项目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开工条件具备、资金筹措的新上项目。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对纳入区年度交通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县乡公路大中修、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等,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分类、工程任务量、补助标准、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用于支持港口、客货运发展以及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新能源等方面的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定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程序研究选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区财政局对区交通运输局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意见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由区交通运输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由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工程建设计划、年度预算、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付给区交通运输局。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实施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所报计划和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切实抓好项目推进。项目支出预 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并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区财政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再评价后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欺骗、截留、挤占、挪用执行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南通市海门区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