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746/2021-0023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海发改发〔2021〕100号
成文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6-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超低排放蒸汽加价的通知
关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超低排放蒸汽加价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6-14 17: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超低排放蒸汽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海发改发〔2021〕 98号)和你公司超低排放成本监审实际,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热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决定对你公司超低排放蒸汽价格实行加价,加价标准为5元/吨,加价执行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售汽量起。

请你公司按规定确保超低排放设施运行,如出现因超低排放不达标导致没收超低排放电价甚至罚款情况,同时段超低排放蒸汽加价同样清退、没收。

以后如超低排放设施成本计入蒸汽综合成本或出现你公司相关设施不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规定的“环保设施”情况,则超低排放蒸汽加价同时取消。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海发改发[2021]10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