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746/2021-00329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海发改发〔2021〕193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公布我区热力中准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区热力中准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01 16: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热电联产企业:

根据《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海发改发〔2021〕98号)和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发布的2021年10月间秦皇岛5000大卡煤炭综合交易价,决定自11月1日起启动应急机制,热力中准价调整为287元/吨,其余规定按《海门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海发改发〔2021〕98号)执行。海发改发〔2021〕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见计量时间与执行时间不一致的,由各单位折算到日用气量后按实结算。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对大用汽户实施优惠,共同应对煤炭价格暴涨带来的困境。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海发改发[2021]19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