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区供销合作总社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社政府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供销社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发布;信息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南通市海门区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和纸质材料等方式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向供销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供销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供销社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供销社办公室。本机关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