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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351/2017-00055 文号:
信息来源: 中国海门 生成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生效日期: 2017-03-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011年第71号令),加强全市工业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处置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下同)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污泥属性进行利用处置,未明确属性或环评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别。

企业自备处置设施,必须经环保审批并验收;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各企业在选择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时,应对其消纳处置能力、技术保障、管理水平等严格把关,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工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应同时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二、实施源头减量

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加强生产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降低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年产生100吨以上工业污泥的,应按照清洁生产规范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审核报告中污泥减量措施。

三、规范收集贮存

工业污泥应分类收集、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或混放,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与危险废物混合后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表。贮存场所地面应具有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渗滤液应通过引流通道或装置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

属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四、严格转移处置

危险废物工业污泥,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省内转移污泥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跨省转移的,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并落实纸质“五联单”制度。

非危险废物污泥,应执行转运联单制度(转运联单样单见附件1)。

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规定的种类和能力接受工业污泥,落实利用处置过程中废气、废水、次生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立日常申报管理制度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附件2)和申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并对台账内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每年115日前,各单位将上年度污泥产生处置情况(附件3)报我局。

 附件:1.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转移联单

          2.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管理台账

          3. 污泥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