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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351/2017-00168 文号:
信息来源: 中国海门 生成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生效日期: 2017-08-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辐射工作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许可证延续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一),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211.160.84.101/rsmsreq/)中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见附件二)。

㈡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一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㈢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一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㈣原许可证正、副本。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填写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应由所在地的县环保局预审后送交原发证机关审批。

三、对许可证期间许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购置或未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四、核技术利用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