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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351/2017-00264 文号:
信息来源: 海门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 2017-12-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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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对一”法律服务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7〕5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办发〔2017〕7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门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我局法律顾问。

局法制宣传科是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科室。

第三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

(七)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

(八)我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推荐人选经局审定后,由局法制宣传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局法制宣传科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解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我局相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局法制宣传科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法律顾问座谈会。

法律顾问座谈会研究的法律事务涉及我局有关职能科室(队、站、中心)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队、站、中心)负责人参加。

法律顾问座谈会应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调解、仲裁事项,由局法制宣传科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局法制宣传科。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有关科室(队、站、中心)配合的,各有关科室(队、站、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按实际列支。法律顾问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报酬和相关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25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