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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351/2017-00122 文号:
信息来源: 中国海门 生成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生效日期: 2017-07-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门市2017年工业污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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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2017年工业污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9号)、市局《关于加强工业污泥监管的通知》(通环土〔2017〕5号)要求,为有效落实工业企业污泥污染防治措施,杜绝污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工业污泥专项整治。

一、整治对象

全市工业(生活)废水集中处理厂、建有废水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及污泥利用处置(含协同处置、掺烧、混烧、用作部分原料或燃料等)单位。

二、整治内容

㈠规范企业内部工业污泥管理

⒈实行分类处置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污泥属性进行利用处置,未明确属性或环评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别。

企业自备处置设施,必须经环保审批并验收;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各企业在选择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时,应对其消纳处置能力、技术保障、管理水平等严格把关,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工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应同时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⒉实施源头减量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加强生产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降低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年产生100吨以上工业污泥的,按照清洁生产规范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审核报告中污泥减量措施。

⒊规范收集贮存

工业污泥应分类收集、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或混放,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与危险废物混合后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表。贮存场所(设施)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有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置。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

贮存场所(设施)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设立标志标识。属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⒋规范运输

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密闭,污泥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和撒落等措施,不得使用敞棚车辆运输。

⒌严格转移处置

危险废物工业污泥,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省内转移污泥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跨省转移的,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并落实纸质“五联单”制度。

非危险废物污泥,应执行转运联单制度(转运联单样单见附件1)。

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规定的种类和能力接受工业污泥,落实利用处置过程中废气、废水、次生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⒍建立日常申报管理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附件2)和申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对台账内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上年度污泥产生处置情况(附件3)报我局。

㈡组织开展工业污泥专项排查

对辖区内2016年度工业污泥产生、利用处置情况进行全面专项排查,摸清工业污泥底数和利用处置情况等,排查环境隐患。对工业污泥产生单位,重点核实工业污泥产生、去向及贮存等有关情况;对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重点核实利用处置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于2017年7月15日前完成排查。

三、整治要求

⒈严格落实工业污泥环境管理要求。监察大队加强对辖区内产生工业污泥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工业污泥污染防治措施。对工业污泥产生单位,督促其明确污泥属性和实际产生量,做好污泥贮存场所的出入库记录及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落实转移联单或转运联单制度;委托运输污泥的,应交由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输;委外利用处置的,对接收单位处理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对污泥集中利用处置(含协同处置、掺烧、混烧、用作部分原料或燃料等)单位,要重点督促其落实污泥管理台账、转移(转运)联单等制度,按环评有关规定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⒉严格排查。监察大队对辖区内污泥产生、处置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对涉及工业污泥倾倒、填埋等非法处置行为予以打击;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检查过程中认真填写《污泥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7月15日前报送至放射源管理科。放射源管理科将整治情况上报南通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