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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351/2018-00230 文号: 无号
信息来源: 海门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 2018-07-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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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海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消除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我市成立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正娟海门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江新忠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

邵向锋海门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钱向东海门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邢卫华海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教导员

李晓卫海门市环保局放射源管理科科长

设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海门市环保局,主任由许正娟担任,成员由江新忠、钱向东、李晓卫组成。

市环境监察大队、环保分局负责全市范围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协商安排检查时间,开展联合检查,并汇总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我市专项行动小结于9月25日前上报南通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在环保部门登记在册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基础上深入进行排摸,确保全覆盖。(名单详见附件2)

三、检查内容

环保、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的各自监管职责开展检查,环保部门还要对照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和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环评、许可、验收和放射源台账等信息,参照监督检查程序(见附件2)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 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态环境部发证的除外),拥有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省外入我省进行同位素移动作业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道路运输安全情况、防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等检查。

(一)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

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拆分审批、无证运行、久拖不验”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如未按时上报年度评估教告,未开展个人计量监洲和人员未进行培训和复训等、放射源台帐不清)予以处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强制关停、退役。

重点关注水泥、化工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以及探伤、测井等移动源的安全使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做好废旧放射源的处理和退役工作,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Ⅲ类及以上的废旧放射源应返回出口国或国内生产厂家。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年度评估报告上报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处理处置设施及最终处理情况,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3.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管理制度等。  4.切实核查放射源底数,杜绝无证运行情况,核实并维护国家、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台帐和监督检查等信息,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是否依法开展,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5.近五年来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  (二)省外入我省进行移动探伤作业单位检查移动探伤作业单位的备案文件,与起止时间、放射源数量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移动探伤企业还应检查其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探伤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操作规程、现场监测设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器、探伤装置生产厂家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等。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排查整改(7月21日—9月15日)

市环保局会同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商安排检查时间,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检查辐射安全情况,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于9月1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检查结果。

对检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环保、公安部门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

第二阶段:交叉互查(9月16日—9月30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此次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参加南通市组织的有针对性的交叉互查。

第三阶段:迎接督查(10月1日—11月8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迎接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的督查评估工作。

第四阶段:督促整改(11月9日—11月30日)

市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监管、督促整改、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辖区内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市环保局联系人:黄卫全;电话:0513-82226702;邮箱:hmhbgf@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