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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351/2018-00231 文号: 无号
信息来源: 海门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生效日期: 2018-08-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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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

为切实消除环境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入排查整治各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300号)、南通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进一步深入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通环土〔2018〕14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历史遗留的填埋、倾倒和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各镇(区)应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按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地块、废弃河道、宕口、长江大排查堆存点等)、重点单位(化工企业、各类专项整治和城市“退二进三”改造中搬迁转产关闭的单位、曾从事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等)、重点线索(中央和省级环保督查信访事项、环境信访举报、“12369”热线举报等)组织开展分类梳理和深入排查,属性不明确的进行鉴别,形成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分类问题清单。

二、落实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各镇(区)应根据排查的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推动整改落实,完成一项,销号一项。产生单位明确的,其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无法溯源的,应由各镇(区)负责整治。废物的暂存、转运、利用处置各个环节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三、自查自纠,落实惩处措施

鼓励开展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凡在6个月内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的,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环境监察大队要强化执法,严格执法,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自查、报告、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深入推进本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自查自纠工作。请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分类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并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历史遗留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信息表》、自查自纠整改、销号等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严格执行零报告制。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