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4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23 1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陈如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好用活环境容量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及排污权交易的工作方案》(通环办〔2021〕23号)要求,新增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内污染物减排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或拟实施的“替代削减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或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市级考核要求的县(市、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削减替代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但对国家鼓励且投资额达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无全部可用总量指标来源的,在自身全力挖潜的基础上,可跨县(市、区)平衡。

结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方案》(通海门环发〔2022〕30号),我局将持续优化环境要素资源配置机制。一方面,全面开展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建立全区总量“调蓄池”,按月调度各地减排工程进展、总量平衡审核结果,推动富余排污指标及时入库,可用排污指标实时出库。另一方面,建立总量指标储备池,对国家鼓励且投资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重大绿色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全区统筹平衡,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区镇从本区镇可替代总量指标中进行总量平衡,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同时,采取总量审批承诺制,对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省、市级重大项目,在不涉及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确定指标来源后可以先行建设。

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总量平衡,坚持用活用好环境容量。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全区统筹平衡,2021年为3个重大项目(南通艾郎风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海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总量平衡,服务优质项目落地。同时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

为进一步将各区镇富余的总量指标用活用好,我局辅助区镇进一步挖掘自身环境容量。全区综合实施水、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广泛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移动源治理和各类生态扩容工程;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按照“一企一策”要求,逐一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推动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园区限值限量管理要求,加强工业园区排污总量监测,对园区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实施持续监控,推进区内企业实行“浓度+总量”双控等措施,深挖减排潜力,促进“腾笼换鸟”。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龚飞 综合科科长

联系电话:189628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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