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6-09-06 19:5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文件要求,结合海门环保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随机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

    1、抽查主体:受海门市环保局委托,海门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2、抽查对象:根据2015年度市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大检查结果,我市目前共有排污单位5028家,其中工业企业2157家,畜禽养殖场企业1191家,餐饮企业1680家。以“一企一档”污染源信息库为依据,确定2016年度抽查单位数量。一是重点排污单位73家,具体名单由污控科报南通市环保局确认。二是其他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企业作为一般排污单位,共计3275家。全市餐饮企业2016年度不列入一般排污单位抽查范围。其中工业企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为一般排污单位监管重点。三是在建单位、待试生产单位,根据环评科、污控科每月提供的名单确定。以后每年按同样方式确定抽查对象。

    3、抽查内容: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一是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药剂是否按要求添加、处理是否有效,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等。二是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危险固危贮存、处置是否规范,台帐是否齐全,现场开展采样监测等。三是环评、“三同时”情况,包括是否执行环评审批、是否落实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是否通过验收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情况,包括是否持证排污,是否按许可证核定的种类、总量排污,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等。五是环境应急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备案,是否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有效等。

     二、落实抽查比例,确定抽查数量

    201611日起,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比例要求进行抽查。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对重点排污单位按25%的比例抽取。

2、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我局目前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共27名,按110的比例,全年确定抽查270家,即前三季度每季度在一般排污单位中抽取68家,第四季度抽取66家。

3、在建单位、待验收单位:仍按原监察方式开展日常监管。

    三、严格执行抽查对象、监察人员的“双随机”

    环境监察大队应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同时随机抽取环境监察人员。纪检监察全程参与抽查单位和监察人员名单抽取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单位和监察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日常环境监管实施前,随机抽查单位和监察人员名单实施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环境监察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党纪规定进行处理。

    四、随机抽查工作要求

    1、抽查留痕,依法履职。环境监察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要同步开展监察和监测,现场抽查工作时,一律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企业改正。纪检监察对现场监察和监测适时采取直接参与或事后抽查等方式,监督双随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2、随机检查,属地督查。现场抽查结束后,监察人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纳入海门环保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监察情况和整改要求反馈至辖区中队,由辖区中队负责对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

3、抽查保密,信息公开。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人员要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保密被监察单位名单,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对随机抽查情况和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参加随机抽查的工作人员是污染源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违反保密制度将抽查名单故意泄露给被抽查单位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