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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03-16 有效性:
名称: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9-21 15:3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环保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效能建设,督促环境问题整改,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海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四)《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二、适用范围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单位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告诫,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环境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整改并取得实效的;

(三)个人、个体工商户或非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发生的首次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的;

(四)经局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原则

(一)实施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实施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刚性执法、人性操作”的原则,既要体现以人为本、教育告诫,又要防止权力滥用或放松管理。

(三)实施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坚持告诫后督察原则,对经告诫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察,确保相关得到整改落实。

四、告诫程序

海门市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收集和制作相关证据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法制宣传科进行法制审核。对符合行政告诫情形的,由法制宣传科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制作行政告诫书,由分管领导带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现场送达并宣读行政告诫书,行政告诫书由被告诫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当场签字确认。

行政告诫书应统一编号登记,格式为〔****〕海环诫第***号。

行政告诫的相关情况,应当同时通报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五、执行监督

海门市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环境问题行政告诫的后督察工作,督促被告诫单位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制作后督察记录,交法制宣传科存档。

海门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会同效能办,对环境问题行政告诫制度的执行及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或环境问题督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