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351/2018-0010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有效性: | |
名称: | 2018年度海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要求,全面掌握我市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提高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水平,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省环保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52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补充通知》(苏环办〔2017〕7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促进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二、总体要求
深入领会“十三五”规划中关于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措施保障,确保取得实效;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省环保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52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补充通知》(苏环办〔2017〕79号)要求,在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结合日常执法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实际情况,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要充分利用“一企一档”工作成果,组织对我市工业污染源开展排查、评估和整治工作,确保不留死角、不剩盲区;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坚持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作用;坚持信息公开,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按照环保部和省厅要求,海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以下简称“达标计划”)优先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2018年底畜禽养殖、电镀、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及饮料制造、服装、制革、羽毛(绒)加工及制鞋、人造板、家具制造、印刷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次工作由邵向锋副局长牵头。监察大队、临江分局、监测站具体负责工作的实施。
四、工作范围及时间安排
按照环保部和省厅要求,海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以下简称“达标计划”)优先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实施。
1、2018年1月-6月。督促第二批12个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开展畜禽养殖、电镀、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及饮料制造、服装、制革、羽毛(绒)加工及制鞋、人造板、家具制造、印刷等11个行业(第三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6月10日前将第二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和第三批行业不达标排污单位名录和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并录入“一企一档”系统。
2、2018年7月-12月。督促第三批11个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开展橡胶和塑料制品、平板玻璃、陶瓷砖瓦、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铸造、有色金属、稀土、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电子、其他等11个行业(第四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将第三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和第四批行业不达标排污单位名录和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并录入“一企一档”系统。
五、工作任务、流程及时间节点
(一)工作任务
1、把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相关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在“一企一档”工作成果基础上,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
2、对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问题,要督促企业建立整改台帐、按时整改到位、依法自行公开;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要按环保部和省厅《通知》要求,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超标排放累积记分管理。
3、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两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查处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4、督促、指导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和整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流程、分工及时间安排
1、2018年1月-6月。督促第二批12个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开展畜禽养殖、电镀、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及饮料制造、服装、制革、羽毛(绒)加工及制鞋、人造板、家具制造、印刷等11个行业(第三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6月10日前将第二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和第三批行业不达标排污单位名录和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并录入“一企一档”系统。
(1)督促第二批12个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2018年3月31日前)
督促第二批石化、无机化学、聚氯乙烯、化肥、农药制造、涂料油墨、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等12个行业存在超标问题的企业完成整改。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临江分局
(2)开展第三批11个行业企业超标排查。(2018年4月30日前)
初步排查形成畜禽养殖、电镀、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及饮料制造、服装、制革、羽毛(绒)加工及制鞋、人造板、家具制造、印刷等11个行业(第三批)的企业名单。组织对第三批11个行业的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污染源在线监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水平等,综合判断达标排放情况,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对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临江分局、监测站
(3)开展第三批11个行业达标排放评估。(2018年5月30日前)
组织超标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环境问题,实事求是编制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报告(有关要求见附件1),并依法公开;对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时报送省环保厅。
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但第三方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持有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②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③评估结束后,将评估负责人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4)填报“一企一档”(2018年6月10日前)。
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督促第三批11个行业企业将排查和评估的信息及时录入省厅“一企一档”信息系统,系统具体注册、登录、填报要求另行组织培训。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2、2018年7月-12月。督促第三批11个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开展橡胶和塑料制品、平板玻璃、陶瓷砖瓦、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铸造、有色金属、稀土、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电子、其他等11个行业(第四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将第三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和第四批行业不达标排污单位名录和评估结果报省环保厅,并录入“一企一档”系统。
(1)督促第三批11个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2018年7月31日前)
督促第三批畜禽养殖、电镀、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及饮料制造、服装、制革、羽毛(绒)加工及制鞋、人造板、家具制造、印刷等11个行业存在超标问题的企业完成整改。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临江分局
(2)开展第四批11个行业企业超标排查。(2018年8月31日前)
初步排查形成橡胶和塑料制品、平板玻璃、陶瓷砖瓦、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铸造、有色金属、稀土、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电子、其他等11个行业(第四批)的企业名单。组织对第四批11个行业的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污染源在线监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水平等,综合判断达标排放情况,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对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临江分局、监测站
(3)开展第四批11个行业达标排放评估。(2018年10月31日前)
组织超标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环境问题,实事求是编制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报告(有关要求见附件),并依法公开;对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时报送省环保厅。
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但第三方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持有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②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③评估结束后,将评估负责人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4)填报“一企一档”(2018年11月15日前)。
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督促第四批11个行业企业将排查和评估的信息及时录入省厅“一企一档”信息系统,系统具体注册、登录、填报要求另行组织培训。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
(5)按期落实整改。(2018年11月30日前)
在全面排查和评估基础上,督促超标企业制定计划、明确时限、及时整改,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经整改能够达到达标排放要求的企业,纳入达标排放企业名单;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闭。整改情况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和南通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临江分局
(6)编制总结报告。(2018年12月10日前)
根据评估及整改成果,梳理出全市达标排放企业、整改企业、淘汰关闭企业名单,编制达标排放工作报告并报送省环保厅和南通市环保局,适时对部分企业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责任部门:监察大队、临江分局
3、2019年海门市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计划按照《江苏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年)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4、2020年,根据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统一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抽调精干力量,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确保达标排放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与网格化监管制度有机结合,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分解到各个监管网格,责任到人。
(三)加强制度衔接。要做好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计划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应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四)做好宣传报道。要有序做好达标计划的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五)鼓励社会参与。推广实施环保有奖举报,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查严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监督评估。要组织对全市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