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351/2018-00232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8-09-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海门市环保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海门市环保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来源: 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8 10:38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环保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我局起草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政府、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草案(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

二、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㈠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例;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的设置审批程序。

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㈢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㈣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㈤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科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机制

制定政策措施的过程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㈠自我审查。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填写《海门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公开公平竞争生产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㈡法制备案。政策制定科室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意见向局法制科进行备案。

㈢定期评估完善。对《办法》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单位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