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351/2018-0013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18-05-3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
各相关企业,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是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本市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要求企业落实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进入企业危险废物负全责;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在年度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主要工艺、污染处置措施、管理要求等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经营范围接受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不得擅自转移收集的危险废物;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并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三、继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同时参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内容在年中、年终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分析报告上报当地环保局。
四、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日常运行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交运〔2015〕51号)有关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各经营许可证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应比对核实联单信息,存在问题的应立即与产生单位沟通解决。经确认后,电子联单应于两日内在信息系统确认,纸质联单应在一周内将第四联送交环保局。各经营许可证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允许不得接收纸质联单。
五、加强企业自行环境监测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42号)要求,自行制订环境监测方案,规范自行监测,并主动将自行监测结果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