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
来源: 海门区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15:1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压实安全工作责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省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体综〔202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强赛事安全管控,确保参赛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规模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要符合有关标准。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审批(备案)及监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报批(或备案)赛事。提供以下材料:

1.报批(或备案),包括:赛事的时间、地点、主办、承办、协办、执行单位、参赛规模等。

2.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含熔断机制)等相关方案,并明确各方工作责任。

3.承办方、执行方办赛条件和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4.马拉松、龙舟以及其他特定项目按有关规定需报批(或备案)的内容。

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由赛事组织者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四、夯实监管责任

1.落实组织方主体责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对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在赛事活动举办前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并认真履行,严格落实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2.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全面摸排本辖区、本行业内体育赛事活动基本情况,深入分析研判高温、降雨等极端天气条件对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馆和设施的影响,健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体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医疗救护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制定,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坚持跟踪问效,督促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风险研判的针对性和组织工作的专业水平,健全赛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工作及场馆、产品、设施、服务等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3.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主动加强与应急、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联合协作,积极开展与气象、交通、电力、医疗救护、应急救援等部门的风险会商研判,加强对赛事组织方的监督,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要督促指导各类赛事活动主办方提高风险意识,建立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活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及时提醒报告,对监管部门不履职尽责的情况要及时督导整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制止和防范赛事活动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赛前安全风险评估

体育赛事活动需组织赛前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就该项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重点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提出质疑,研究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完成风险评估。

体育主管部门对赛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是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医疗救护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并提出反馈意见。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须对照风险评估反馈意见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体育主管部门。整改不到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延期比赛,整改完后方可举办。

六、赛后评估与追责

1.建立赛后评估机制。体育主管部门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2.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