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279/2017-00005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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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转发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7-02-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的通知

海教会〔2017〕03号

教育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

海门市教育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7年1月20日在海门中专文苑楼二楼报告厅举行,会上,\n市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何仁毅副主任代表第六届理事会作了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并一致通过。现把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通过稿转发如下。

                                        海门市教育学会

                                        2017年1月 25

 

附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

海门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稿)

2017年 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海门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 \n本团体性质:由全市教育科研人员、中小学各学科教学专业人员、教育行政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在海门市辖区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推动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重点,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和普及活动,研究教育工作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探讨教育和教学工作的规律,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德艺双馨的好教师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团体在海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接受南通市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海门市民政局、海门市社科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n本团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面向”,在一切学术活动中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学术自由,勇于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风,努力促进教学研究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本团体的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张謇大道899号(海门市教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n(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我市教育质量服务。

   \n(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负责群众性基础教育的科研立项和科研的组织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对本市教育工作进行调研分析,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五)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六)组织各科学术活动,有准备地开好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活跃学术空气,提高学术水平,繁荣教育科学。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教育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评奖活动,评选学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本市教育发展战略,教育科研规划。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壮大教育科研队伍。对广大会员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单位推荐交流。

   \n(九)面向社会实际,开展教育咨询、办班培训、学科竞赛、优课评比、学术讲座、创办实体等服务工作,发展青少年的业余爱好和个性特长,协助教育行政部门,选拔和培养骨干教师。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某一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和科研能力,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要掌握标准,注重学术性、权威性、群众性。要控制规模,注意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会员;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n(四)由专业委员会代表市教育学会,发给由海门市教育学会统一印制并盖印的会员证。各专业委员会要编造好会员名册,并将会员变动情况定期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研究活动;

    (三)申报评选优秀教育科学论文,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n(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带头参加教育实验,承担有关课题研究,积极撰写或指导撰写教育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实验报告,进行教育科普宣传;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n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教学第一线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和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及教育科学讲座等;

    (十一)推荐评选学术论文,建议报刊选用或给予奖励;

    (十二)组织课题研究,推广研究成果;

    (十三)处理日常事务;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n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n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n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其它重大事情。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n(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专业委员会。

    (一)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二级学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

   \n(二)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有关专业的学科研究活动,有重点地发展会员;

   \n(三)专业委员会每届5年,每届专业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办事机构,不设顾问、名誉会长、常务委员等职,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n(四)为加强管理,对专业委员会实行年检制度。各专业委员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教育学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学会有权督促整顿,或分期重建,或给予注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行政专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经济实体提供;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n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n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