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
来源: 海门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15 14: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和社保关系,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750元/月·人。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450元/月·人。

2.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具体标准如下:

①低保、低收入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的,经申请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②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的,经申请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③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以及已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150元/人·月。

二、申领程序

(一)实行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授权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二)坚持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残联进行残疾类别、等级以及残疾人证有效性的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市民政局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严格补贴发放

城镇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于每月10日前放;农村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

(四)做到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三、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基本照护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完善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重要意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各种服务平台及窗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3.强化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内容进行公示,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