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001/2022-00115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海农发〔202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集成推广项目申报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
集成推广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农工(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集成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农计〔2022〕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海门区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主体完成所要求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主体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区镇(街道)填写申报推荐表(附件2)并签字盖章后,与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报至区农业农村局与项目类别相对应的职能科室(单位)。
3.区农业农村局对区镇(街道)推荐的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项目,联合区财政局行文推荐上报至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报省。
二、申报要求
1.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苏农计[2022]7号文件申报指南标准,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2.已获得过财政补助项目的所有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3.近三年来在各级农业奖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有不良反应的不得申报。
三、材料报送
各区镇(街道)接到通知后要对照项目申报指南,做好政策性宣传和解读工作,在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梳理把关、择优推荐本地申请扶持项目,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整理完善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于2022年4月21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类别对应科室(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集成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农计〔2022〕7号)
附件2:项目申报推荐书(参考格式)
附件3:项目材料提交地点与联系方式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2年4月19日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