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156/2010-00013 | 文号: | 号 |
信息来源: | 海门市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10年06月10日 |
生效日期: | 2010-06-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海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主题: | 附件: |
海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辖区内所有民用建筑。
第二章 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第三条 在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论证、扩初论证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提出建设人防工程的申请,取得人防工程的项目批复。
第四条 十层(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人防工程,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4%比例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第五条 人防工程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就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批准建设人防工程,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人防工程战时用途必须优先满足人员掩蔽需要。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人防办主任、副主任和负责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立项以海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批复”为准,对应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未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设计、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人防工程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批复”,完成人防工程图纸设计,通过人防工程设计图审查,并取得海门市人防办行政审图意见。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第九条 建设单位确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包括防水、消防、通风等)、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人防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人防防护设备供应商必须具有定点生产厂资格,并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应及时通知市人防办工程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市人防办出具施工、监理质量保证承诺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单独向市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质量承诺书,确保人防工程按图施工。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扎筋结束,钢筋隐蔽(顶板浇筑)前须报市人防办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各预留、预埋(管)件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 人防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须具有人防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乙级、丙级监理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地区开展人防监理,人防工程甲级监理单位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七条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行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担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经关系。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报请市人防办进行结构验收,取得“人防工程结构验收证明”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整体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市人防办组织竣工验收(人防工程防护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市人防办出具竣工验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资料检查和现场勘验两部分组成。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方案编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如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人防办、设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期整改,经人防部门复核或由建设单位提供整改证明后,方可取得人防工程防护专项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请市人防办批准,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取得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第六章 违规情况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少建人防工程面积,人防工程最终以竣工面积为准,面积不足部分,按标准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施工图纸,须报市人防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防办将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对建设单位违规操作,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人防办为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对不按规定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对默许违规施工的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两次以上违反施工、监理规定造成人防工程整改返修或是无法整改的,将依法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监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海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