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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5156/2014-00005 文号:
信息来源: 中国海门 生成日期: 2014年01月03日
生效日期: 2014-0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

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海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省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防[2012]74号)精神,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维护管理的现状,现就加强我市人防工程质量建设作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1、强化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实行人防工程监理的备案制度,对借用资质、挂靠和现场监理人员无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2、人防工程开工前,市人防办组织对施工、监理人员进行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人防专业知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市人防办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过程的巡查。

3、引进外地优质人防防护设备厂家进入海门市场,打破人防防护设备的价格垄断。人防防护设备报价严格按照省标准执行,低于省标的防护设备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市人防办不予办理人防工程开工许可。

二、强化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战时防护功能。

1、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列入预算安排。根据人防工程实际维护需要,按额度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1%或平战结合收益的30%,安排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维护管理。

2、市人防办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人防工程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工程总量的50%,每三年对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周期性维修。

3、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试运行,包括防护(化)设备表面的除尘、除锈、补漆、添注机油及清理工作。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负责防护(化)设备中的中、大修,包括更换密闭胶条、垫圈等零部件,对金属门扇表面和混凝土门扇钢框防锈和面漆。中、大修和专业维护保养服务费由人防部门承担,在维护管理经费中列支。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的费用由平时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沉降缝渗水、顶板渗水等结构性问题。

4、市人防办依法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进行审验和备案登记,严禁无证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三年。人防办对年审和审验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5、建立人防工程电子档案,开发人防工程实时信息监控系统,在已设置监控系统的小区人防工程开展试点工作,聘请网络技术公司建立与小区监控系统、市人防地下指挥所对接,实现即时画面传输,动态掌握判断人防工程的实时信息,提高维护管理工作效率。

6、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人防工程和开发企业不使用的人防工程统一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使用。

三、注重人防融合海门经济建设,促进人防全面、科学发展。

1、尽早编制出台《海门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完善人防工程体系建设。政府(含乡镇、街道、园区)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且辖区或周边无人员掩蔽工程的,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以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要。

2、人防工程实行建、管分离,成立相应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实际,可采用市场化运作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

3、加强人防机构建设,将组织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园区。协助市人防办负责本辖区的人防宣传、指挥通信、疏散演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等工作。

4、启动并逐步完善人防疏散基地建设,开展人防疏散地域建设调研,落实相应对接机构。

5、市统一安排适度储存部分战时设备物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备费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另设专户,不得挪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实现人防经费的保值增值。

四、本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