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245156/2003-00005 文号:
信息来源: 海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3年07月29日
生效日期: 2003-07-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行政处罚
主题: 附件:

行政处罚

 

1.对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不依法缴纳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