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156/2014-00005 | 文号: | 号 |
信息来源: | 中国海门 | 生成日期: | 2014年01月03日 |
生效日期: | 2014-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海政办发〔2012〕4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
物价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局 2012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战时功能,落实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略效益”,结合我市已竣工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实际,制定《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10层以下建筑,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普通地下室,纳入应建人防面积范围。按基础埋深3米(含)的普通地下室总面积4%配建人防工程。不建的,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按整体计算、集中建设的原则,凡应建人防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且周边已有地下掩蔽场所的,原则上不再修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规模较小的拆迁安置小区原则上不修建人防工程,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项目,根据总体规划及周边人防工程分布情况,修建人防工程以满足战时需要。
四、根据《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战时设备,由建设单位填写“人防工程战时设备暂缓安装清单”,各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战时设备购置费用,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时统一购置安装。2008年1月1日后竣工的人防工程按规定编制了《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战时主要设备未按要求安装的,予以补交。文件批准之日后新竣工的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购置费在人防建设押金中扣除。
五、人防工程建设的其他标准和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并适时根据省、市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资产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七、建设单位需要使用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该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标准为40年产权的每平方米10元,70年产权的每平方米15元。由人防办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由使用单位承担使用期内的维护管理费用。作为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的,或作为大型商场超市配套设施无偿向公众开放的人防工程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免交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八、建设单位不使用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属地政府管理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管理。
九、建设单位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后,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维护管理费用。
十、对已建人防工程,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违规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项目,并按第七条规定,到人防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
十一、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由国家无偿使用。
主题词:人防工程 资产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