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156/2003-00005 | 文号: | 号 |
信息来源: | 海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3年07月30日 |
生效日期: | 2003-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人防工程办事指导 | ||
主题: | 附件: |
一、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二、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人防办;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15,82205847
三、实施条件或标准:
海门市行政管辖区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
《南通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通防字[2003]50号、通财字[2003]17号、通价字[2003]61号)第二条规定:
1、修建10层及10层以上民用建筑的,应修建不低于楼层底楼建筑面积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2、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3%比例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的,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办理程序:
(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窗口审核,向财政窗口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修建人防地下室的,按照先征后退的规定,先向财政窗口缴纳易地建设费,再在人防窗口办理建设人防工程立项手续。
五、办理期限及收费标准:
即办、收费标准同上
六、有关操作规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南通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建管理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如修建人防地下室,提出相关申请,来人防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1)、人防工程立项。人防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海门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申请表》,并告知须携带的相关材料。立项相关材料:《海门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申请表》、计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准通知书》,计委《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书》等。
(2)、人防工程图纸审核。人防窗口告知申请人所须材料,初审后,报送南通审核。审核相关材料:地下室工程图纸、申请报告、地面一层图纸。
(3)、人防工程验收。人防办在接到申请后,将立即组建检查小组,3日内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相关材料:验收申请书,预收易地建设费收据复印件、施工图纸等。
2、申请人根据人防办出具的验收合格书去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七、人防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工程的立项、图纸审核或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返还手续。
八、附件:
海门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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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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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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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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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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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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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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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人防工程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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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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