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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msrfb/2019-00005 文号: 无号
信息来源: 海门市人防办 生成日期: 2019年02月15日
生效日期: 2019-02-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2019年人防办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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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防办信息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门市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切实推进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海门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海门市人防办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二、公开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办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子以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四、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子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形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以公开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五、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人防办党支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