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总第126期)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26 字体:[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9年7月15日市长办公会2019年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气候特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重建等工作。范围是海门市全市域,以高速公路连接线、对外主要交通道路、桥梁、主干道、农贸市场为重点,同时覆盖区镇场村道路。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应对合力。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提高大雪,尤其是暴雪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能力,根据长期气象预报和预判,提前做好扫雪防冻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和物资器材准备,突出扫雪机械的准备;实行机械扫雪和人工扫雪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专业为主、社会联动。积极发挥市政、环卫、住建、交通运输等专业队伍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的“主力军”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抗雪防冻救灾任务。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建立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政府办副主任、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城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镇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海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负责人等。市指挥部直接负责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指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扫雪防冻应急处置工作;启动、调整或终止扫雪防冻应急响应级别;和驻海部队联系,视雪情请求驻海部队支援扫雪行动;处置与雨雪冰冻天气应急处置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视雪情派出指挥组或工作组现场组织指挥与协调。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办市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收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并根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传达、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救援队伍和受灾地人民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成员单位编制本单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根据授权起草发布关于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市指挥部的各种通告、通报、公告等文稿;检查指导各地、市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情况;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扫雪防冻应急演练。

2.3应急工作小组

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即成立预测预警组、扫雪除冰组、交通秩序组、应急救援组、医疗防疫组、宣传报道组6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预测预警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气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对即将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的预报和已发生的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的威胁和损失。

(2)扫雪除冰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监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海门火车站参加,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扫雪除冰工作,确保道路通畅;负责对各地、各单位扫雪除冰的现场督办、检查与通报。

(3)交通秩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冰雪天气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指挥,落实疏导、管制、分流等相应的管控措施,保障主要交通干道的畅通与安全;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

(4)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级机关工委、团市委牵头,市各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安排机关应急救援突击队,协调部队、江海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听从市指挥部安排对重点地段进行突击扫雪和抢险。

(5)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疫情监控信息和防控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救灾药品、器械监管和供应。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相关信息;关注市内外舆论,加强舆论引导。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海门港新区、临江新区、海门高新区、三厂工业园区、常乐镇、正余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海永镇、江心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工作;负责辖区内扫雪防冻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街道、居民区的积雪冰冻清除;负责区域内因雪灾引发的各类灾情救援的组织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同时接受市指挥部对扫雪防冻及抢险救灾工作的指挥。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指导成员单位编制本单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完成重点地段和区域的紧急抢险救灾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扫雪除冰具体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扫雪除冰工作;指导各区镇场扫雪除冰工作;指导环卫专业单位加强扫雪除冰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扫雪除冰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组织和督促环卫专业单位和环卫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责任区对主次干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落实扫雪除冰工作;宣传发动、监督检查沿街、沿路各单位按照市容环卫责任的要求,落实扫雪除冰工作;制定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通报。

市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暴雪预警信息和气象服务信息;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市民防范和自救意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扫雪除冰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督促直管危旧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防止倒塌;督促各物业及小区管理单位落实扫雪除冰工作和开展自救;根据需要,协调做好建筑工地相关作业机械、人员的征调工作。负责建立救灾抢险应急小分队,负责给排水、燃气等市政设施的防冻、检查、维护、抢修工作;适时组织清除树枝积雪,以防树木倒伏或折断伤人。适时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客运站场的扫雪及防冻安全工作,做好公交车辆雨雪冰冻天气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市民乘车出行安全;加强对出租车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扫雪除冰突击队,配备相应铲雪机械,负责组织国道、省道和县道积雪路段的清扫除冰,主要桥梁坡道冰雪的清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储备一定数量的融雪剂,做好随时供给准备;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公安自建的主次干道、重要节点视频监控与扫雪防冻指挥部的接入共享;负责冰雪天气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指挥,组织排障车清理交通事故车辆,及时向指挥部反映全市道路交通情况和积雪情况,并根据雪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限速行驶;教育过往车辆主动避让扫运雪人员和车辆,对造成伤害事故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根据需要,组织公安干警完成重点地段和区域的紧急抢险救灾任务。

市监委: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扫雪防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处不履行职责及失职行为。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应急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利用新闻媒体报导天气变化和雪情预警,同时加大对扫雪除冰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遇有雪情预警天气时,动员社会车辆减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轻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安全隐患;负责组织冰雪灾情发生时游客的有序撤离,协调开放有条件旅游景区作为应急避险场所。

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发挥机关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组建应急救援突击队,听从市指挥部安排对重点地段进行突击扫雪和抢险;配合市监委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冰雪除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厂区及周边道路的扫雪除水,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市教育体育局:督促学校做好校区及门前道路的积雪清理;负责做好学生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滑防冻常识教育、紧急情况停课的组织实施及其他紧急行动的配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安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扫雪除冰设备设施采购资金、相关扫雪经费及演练经费的落实。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落实的指导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企业搞好市场供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灾地区和灾民安置点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提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医疗卫生信息,同时负责紧急医疗救援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协调农贸市场及其它市场的扫雪防冻工作;督促、检查各大市场扫雪防冻工作的预案制定、工具准备等;负责组织对应急救援使用的食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

南通海门海事局:负责加强沿江汽渡和长江航运船舶的安全监管,及时做好船舶停航、锚泊的安全监管,协调做好有关应急引航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组织各金融、保险单位积极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监督指导保险企业做好灾区理赔服务工作。

市文明办、团市委(江海志愿者服务总站):发动和组织青年突击队和江海志愿者队伍,参与重点地段突击性扫雪除冰。

市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和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会贩济救援队参与灾区灾民贩济救援和物资

发放工作。

海门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辖区内供电线路及设备的除雪防冻、检查、维护、抢修等工作,及时排除电力设施障碍和恢复电力供应,确保全市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市人武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海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扫雪除冰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海门电信、海门移动、海门联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海门火车站:负责火车站站前区域、站内道路及铁路交叉路口扫雪工作,加强铁路沿线的巡查,及时清理铁路冰雪障碍,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城发集团、交通集团和保障房集团:负责在建及未移交可以简易通行道路的扫雪除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在建工地工程机械,配合市扫雪防冻指挥部统一作业。交通集团加强公交站台积雪清除工作,防止坍塌。

除上述责任部门和单位外,其余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及时响应,迅速做好各自办公区域、门前“三包”区域的扫雪除冰工作。

2.5镇级指挥机构

各区镇场要建立相应的扫雪防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内扫雪防冻应急处置工作。针对雪情,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对,同时参照市指挥部模式设立镇级指挥部办公室。

3预警级别与发布

3.1预警级别

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3.1.1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

(1)24小时内降雪量达7.5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2)积雪深度在5厘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雨凇、电线积冰直径或地面结冰厚度在5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4)日平均气温连续3天在0摄氏度以下,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1.2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重(Ⅲ级)

(1)24小时内降雪量达10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2)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雨凇、电线积冰直径或地面结冰厚度在8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4)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在0摄氏度以下,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1.3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重(Ⅱ级)

(1)24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2)积雪深度在15厘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雨凇、电线积冰直径或地面结冰厚度在12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4)日平均气温连续8天在0摄氏度以下,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1.4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严重(Ⅰ级):

(1)24小时内降雪量达20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2)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雨凇、电线积冰直径或地面结冰厚度在15毫米以上,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4)日平均气温连续10天在0摄氏度以下,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

3.2预警发布

3.2.1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预警信息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发布Ⅱ级、Ⅲ级预警信息应当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同时向南通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应当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意,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3.2.2发布内容和途径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Ⅳ级、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区镇场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应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降低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

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Ⅲ级)

一般、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组织全市的应急处置工作。

(1)各成员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级部门领导干部迅速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2)市镇两级及各相关部门启动扫雪除冻工作预案,作业单位上路清扫积雪。

(3)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对办公区域、门前“三包”区域清除积雪,保持道路畅通。

(4)沿街单位、店家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负责门前人行道积雪的清除,易滑路段要采取防滑措施。

(5)利用电台、电视等媒体动员全体市民积极参与扫雪防冻工作,做到自扫门前雪。

4.2.2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组织全市的应急处置工作。

(1)在应对Ⅳ级、Ⅲ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扫雪除冰。

(2)启动民兵、部队部分应急队伍,重点支援桥梁、车站、码头等重要节点和道路扫雪除冰工作。

(3)交管部门对道路实施管制,加强交通疏导,快速处理事故,排除交通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交通状况。

(4)各职能部门按照“保民生、保供应、保交通”的总体要求,提前做好食品、蔬菜、水、电、气等民生需要的物资保障。

4.2.3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组织全市的应急处置工作。

(1)在应对Ⅱ级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扫雪应急预案,按预案将兵力、机械对口支援各重要节点和道路。

(2)交管部门优先保障水、电、气、救护等民生需要的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必要时派警车带车护送。

(3)各地、各有关部门排查并消除因积雪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4)发生灾害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行动。

4.3应急处置

4.3.1对应各级应急响应扫雪除冰的作业要求

(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坚持安排专人收听天气预报,随时了解天气变化,遇有降雪预报时,提前将作业车辆进入各待命作业位置,确保在短时间内迅速开展作业。

(2)各扫雪作业单位进行扫雪作业时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先打开一条路,再向两边扩展”的顺序作业。

(3)城管、市政、住建、交通运输等重要扫雪作业单位要突出机械扫雪装备的使用,按照“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原则开展作业。

4.3.2扩大应急

当本级预案或市内应急力量和资源无法有效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市政府迅速报请南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应急力量、装备、技术支援,或协调周边区县给予支援。

4.3.3应急结束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救济救灾

区镇场及有关部门组织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2医护治疗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对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导致受害人群、滞留旅客等群体性人员进行心理干预,防止灾后心理障碍的产生。

5.3基础设施恢复

供电、交通、市政、通信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等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正常功能。

5.4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抓紧统计和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加紧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5.5保险理赔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等有关部门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赔付。

6灾情报告和评估

6.1灾情的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区镇场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交通、商务、卫健、住建、民政、农业农村、水利、发改、文化旅游、气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市政府。

6.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所在区镇场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灾情。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6.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救灾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驻海部队支援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行动的力量调用,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组织实施。

7.2资金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建立健全与扫雪除冰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扫雪除冰设备设施添置所需资金及应急响应后每次扫雪除冰经费及时纳入财政预算。

7.3物资保障

区镇场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储备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市镇两级应当储备紧急救援物资。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和其他紧急抢险所需要的大型机械、清雪工具和物资,由发改、城管、市政、交通、住建、卫健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发改、商务等部门储备和调集,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7.4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重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7.5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8监督管理

8.1奖励

(1)对在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附则

9.1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

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各区镇场要制定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做到详实、具体、量化、细化。

9.2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抗灾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一次桌面推演和对各地、市各部门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加强演练,并有计划、有组织地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9.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4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灾害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09〕170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海门市滨江临海,台风、暴雨、洪水常常给我市带来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规范全市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市〈区〉发生但对海门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长江洪水、内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及行政、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海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大数据中心、气象局、南通海门海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队、武警海门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贯彻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防旱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审查批准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和汛情下达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台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市人武部:协调驻海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以及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3.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参与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水旱台风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提请、衔接驻海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

4.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市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协助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有关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部分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负责安排工业企业的防汛防旱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负责防汛防旱中粮食储备等工作,确保粮食的及时供应;负责防汛防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负责储备防汛防旱木材15立方米。

7.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应急响应启动后防台风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旱期间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管理、防汛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向市防指报送风暴潮、海浪预测预报。

12.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导致次生的水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监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3.市住建局:负责市区防洪、排涝、抗旱及城郊联防工作,负责市管道路雨水管网、城区管辖河道及附属闸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管辖河道引排畅通。制订好城市防洪防旱、应急排涝预案。抓好城区防洪抗旱规划,努力做到城区建设与城区防洪抗旱同步实施,提高城区防洪抗旱能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危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遇特大旱灾时,指导协调供水调度。负责城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对地下人防工程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防护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暴雨时不受淹。及时将防汛防旱相关情况向市防指报告。

14.市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区镇建成区内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遇台风要组织各区镇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测检查,发现倒塌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道路安全通行。协助做好城区防洪抢险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确保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只调度和物资运输工作,确保管辖公路畅通及港区的安全度汛;维持内河航道船只航行秩序,负责内河水上搜救,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负责全市港口防汛防台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生产抗灾措施,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协调农业受灾调查、研究制定政策;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17.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文广和旅游局:检查指导旅游景区(点)的防汛防台工作。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并组织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报市防指。

19.市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20.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防汛防旱网络支持,确保网络畅通。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并及时报市政府、市防指。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2.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港口、码头船舶防台防汛防旱监督管理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23.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防旱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市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24.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和特大洪水时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25.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6.武警海门中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7.市消防救援大队:按市防指调度组织开展城市排涝、人员救护、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防办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为主承担,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防办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拟订全市防汛防旱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等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水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清除河道、江海堤防范围内的障碍物;负责防汛防旱经费、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和调配;指导督促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3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级及以上水旱灾害,市防指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若干专业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组织防汛会商,拟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汛情、灾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2.抢险救灾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各类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推进;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等,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

3.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广电台、海门日报社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防汛抢险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等。

5.专家咨询组:市水利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住建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负责台风、洪水、暴雨、暴潮、旱情的研判预测预报工作;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技术方案及重大险情的现场技术支撑指导。

6.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

7.后勤保障组: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需要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8.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气象局、住建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水旱灾害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洪涝、工程出险发生的原因,负责水旱灾害损失评估、经验总结等。

2.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决堤、水闸倒塌等特别重大灾害时,视情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库

为提高全市防汛抢险救灾的决策指挥水平,增强险情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

2.6  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内。

2.7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属水利行业管理的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警信息监测

3.1.1  气象信息

市气象、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加强对本市灾害性天气、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

市气象、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高潮)时,市水利部门应加强江海堤防、水利工程监测,增加巡查力量,并将江海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溃堤决口时,所在区镇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将准确的险情发生地点、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法等及时上报市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工商贸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在6小时内将一般灾情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防指,市防指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指报告。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农业墒情监测,做好旱灾时天气预报;市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以及长江和内河水位监测,做好抗旱水源调度;市住建部门应加强供水水源监测,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各部门监测情况报送市防指。

3.2  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3.2.1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Ⅲ级及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2.3  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0分钟。

3.3  预警级别划分

3.3.1  洪涝水预警。根据长江、黄海潮位和主要内河水位情况,将洪涝水划分四个预警级别, 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由市水利部门向社会发布警示或警示标志。

1.当沿江沿海高潮在警戒水位以上,主要内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趋势。即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5.6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6.0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2.6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3.6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0米(吴淞)以上时为蓝色等级。

2.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6.1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6.4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2.9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3.8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2米(吴淞)以上时为黄色等级。

3.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6.6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6.8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3.2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4.0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4米(吴淞)以上时为橙色等级。

4.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7.1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7.3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3.5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4.2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6米(吴淞)以上时为红色等级。

3.3.2  台风预警。气象部门预计编号台风(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根据影响时风力大小分为四级。

1.当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为蓝色;

2.当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为黄色;

3.当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为橙色;

4.当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为红色;

以上台风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管理发布。

3.3.3  暴雨预警。气象部门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根据雨强的大小分为四级。

1.当12小时雨量50毫米为蓝色;

2.当6小时雨量50毫米为黄色;

3.当3小时雨量50毫米为橙色;

4.当3小时雨量100毫米为红色。

以上暴雨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管理发布。由强对流引发短时间暴雨,伴有大风和雷暴等不稳定降水,可发布雷暴预警信号。

3.4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洪涝水预警由市水利局按规定发布,台风、暴雨预警由市气象局按台风、暴雨预警信号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水利局等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必要时,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外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同时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1.3   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应急响应:

1.境内主要内河水位超警戒,我市发生一般洪涝;

2.长江出现一般坍江,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不大,穿堤建筑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

3.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到14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到38毫米以下,局部地区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风力8级以下。

4.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主要内河通吕水系2.9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3.8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2米(吴淞)以上,多个区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40毫米以上到17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38毫米以上到50毫米以下,局部地区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

1.长江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主要内河通吕水系3.2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4.0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4米(吴淞)以上,本市范围内发生大洪涝灾害;

3.全市发生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70毫米以上到20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到75毫米以下,部分区镇严重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4.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本市发生大范围的特大洪涝,主要内河水位达历史最高水位;

3.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小时降雨量达75毫米以上,全市主要区镇严重受涝;

4.全市发生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5.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3 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办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依据汛情会商分析,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签发,同时向南通市防指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4.3.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市防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洪涝、风暴潮等汛情动向,加强汛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适时工程调度,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市防指部署及时通知传达各地及有关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及时向市防指上报工作等情况。

4.有关区镇的防汛防旱指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视情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办。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视汛情应急工作组部分或全体到位开展工作。市防指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利等部门派员参与市防指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对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指导协调工程调度。

3.市防指或气象、水利等部门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市防指视情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6.相关区镇的防汛防旱指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视情派出工作组、技术人员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7.应急工作组工作:

(1)综合协调组:汇总防汛防旱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4~6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2)宣传报道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防汛防旱动态信息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

(3)抢险救灾组:全市各级防汛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市防汛抢险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4~6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

(4)专家咨询组:每4~6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台风、暴雨预报,针对险情特点制订抢险方案。

(5)安全保卫组: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行为。

(6)后勤保障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应急运输车辆处于应急待命等。

4.3.3 Ⅱ级应急行动

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全面部署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市防指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指。

2.加强指导,市领导率市防汛防旱工作组赴各地指导督促防汛防旱工作。

3.市防指指导协调本区域水利工程调度或直接下达调度指令,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办加强值班会商力量,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4.市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各应急工作组每3小时进行一次会商,并向指挥报告情况。

5.市防汛抢险队、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或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建议、劝告。

10.根据预案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撤离、转移如船只等重要财产。

11.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2.相关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及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3.4 Ⅰ级应急行动

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全市防汛防旱抗台工作,在市防汛指挥中心(或一线)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抗台工作。

2.相关应急工作组2小时会商一次并报告情况。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防汛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必要时可提请、衔接驻海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

5.当水旱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南通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指挥。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采取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结束

4.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防旱期。

4.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防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5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4.5.1  救灾。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4.5.2  社会救助。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会、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开展社会救助。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4.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5.4  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5.5  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4.5.6  保险。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确保理赔到位。鼓励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相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队员办理人身保险。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指挥决策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防汛期间,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当汛情发生时与各级人员的联系方式主要采用手机、固定电话。

5.1.5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防汛特点的防汛抢险队伍。

必要时,由市防指向驻海部队提出申请,驻海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确保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同时制定防汛抢险物资运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运输队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水利局按照防汛责任状要求,负责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防汛重点地段附近要储备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调运快捷,以确保防洪抢险的需要。

干旱频繁发生的地区由属地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属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  资金保障

防汛防旱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负责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的调拨和安排,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市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防汛防旱经费。流域性工程维护和建设请求省级财政支持安排水利建设补助经费。

5.2.9  社会动员

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防灾减灾。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按照全省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要求,形成覆盖区镇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建立对全市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会商系统。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综合管理

本预案为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总体预案,针对水旱灾害不同类型应分别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主要有《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海门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等。

   6.1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6.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有关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6.1.3  演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全市防洪抢险应急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2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联合市人社局或报请市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4  预案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2  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7.1.8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7.1.9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

7.1.1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7.1.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台风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南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台风及其影响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台风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  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的危害,科学预警并有效应对;做好应对台风及其影响的技术准备,提高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4.4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应该迅速响应,强化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  军民联防,全民参与。遵循台风防御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全面做好防台工作。

1.4.6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坚持防台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方针,加强基层的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的能力。

1.5  风险评估

本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南临长江、东濒黄海,拥有江海岸线73.478km,其中海岸线11.73km。全境地势相对平坦,总面积1148.77平方公里,地表平均海拔4.96米(废黄河),地势呈西北略高、东南偏低,南北横截面呈弧形,两头低,中间高。境内水网密布,河道纵横。

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 全年约65%降雨量集中在汛期,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每年影响的台风(热带气旋)平均有2.9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台风路径分为远海北上、近海北上、登陆影响三类。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城市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本市台风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1.6  工作重点

1.台风和因台风形成的暴雨、天文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

2.江堤、海堤等巡查守护,水闸等水利工程调度;

3.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危险地段、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

4.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天线等设施的防护;

5.城乡低洼地区、道路等区域的排水排涝。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海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大数据中心、气象局、南通海门海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队、武警海门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台工作。贯彻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市防汛防台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审查批准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和汛情下达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台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市人武部:协调驻海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以及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3.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参与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水旱台风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提请、衔接驻海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

4.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市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协助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有关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部分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负责安排工业企业的防汛防旱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负责防汛防旱中粮食储备等工作,确保粮食的及时供应;负责防汛防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负责储备防汛防旱木材15立方米。

7.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应急响应启动后防台风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旱期间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管理、防汛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向市防指报送风暴潮、海浪预测预报。

12.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导致次生的水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监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3.市住建局:负责市区防洪、排涝、抗旱及城郊联防工作,负责市管道路雨水管网、城区管辖河道及附属闸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管辖河道引排畅通。制订好城市防洪防旱、应急排涝预案。抓好城区防洪抗旱规划,努力做到城区建设与城区防洪抗旱同步实施,提高城区防洪抗旱能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危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遇特大旱灾时,指导协调供水调度。负责城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对地下人防工程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防护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暴雨时不受淹。及时将防汛防旱相关情况向市防指报告。

14.市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区镇建成区内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遇台风要组织各区镇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测检查,发现倒塌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道路安全通行。协助做好城区防洪抢险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确保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只调度和物资运输工作,确保管辖公路畅通及港区的安全度汛;维持内河航道船只航行秩序,负责内河水上搜救,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负责全市港口防汛防台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生产抗灾措施,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协调农业受灾调查、研究制定政策;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17.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文广和旅游局:检查指导旅游景区(点)的防汛防台工作。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并组织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报市防指。

19.市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20.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防汛防旱网络支持,确保网络畅通。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并及时报市政府、市防指。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2.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港口、码头船舶防台防汛防旱监督管理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23.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防旱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市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24.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和特大洪水时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25.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6.武警海门中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7.市消防救援大队:按市防指调度组织开展城市排涝、人员救护、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防办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为主承担,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防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防指的决定,起草市防指的命令、通知、公告等文稿等;

2.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值班值守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编制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4.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检查各地防台风的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负责防汛防台经费、物资等规划和调配;

5.指导协调台风防御期间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防台风的应急演习。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与市防办建立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指定本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防台风应急工作联络机构,明确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防台风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防台风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市防办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应急工作组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视情可成立综合协调、水情工情、组织预防、抢险救援、专家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安全保卫、救灾安置等若干专业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应急处置专业组防台风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2.水情工情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海洋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台风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及防范对策。

3.组织预防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文广和旅游局、供电公司、南通海门海事处等部门组成。按照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制定防台应对处置方案,组织落实防台风预防措施。

4.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南通海门海事处、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及驻海部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因台风引起的突发事件的抢险,负责本行业内发生险情的专业抢险工作。

5.专家技术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抗台抢险技术方案等,组织灾情核查评估,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专业医疗救治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应急运输和通信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防台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指导市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御事项;及时播发市防指防台部署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9.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做好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台风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武警海门中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

10.救灾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牵头,负责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组织安置灾民;灾后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下拨救灾款物,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帮助恢复生产和生活。

2.4  区镇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作为履行防台风职能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实施辖区内的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防办。区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和参与。

2.5  专家组

市防指可以聘请水利、气象、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防台风减灾、抢险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防台风监测预报体系,加快防台监测系统、海洋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等专业监测系统和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市、区镇监测网络,提高防台风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台风应急处置会商分析,做好台风预报和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台风天气监测预报信息,水利、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共享实时水情、雨情、潮汐信息,并与教育体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人武等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并积极筹划综合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3.1.3  监测体系

根据本市防台风应急工作的需要,气象、自然资源(海洋)、水利、住建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台风汛情监测体系。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进行监测、预报;

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海浪的预报和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闸站、堤防等进行监测巡查,完善水情实时监测、工情监测、汛情会商管理及防汛防台指挥决策综合平台等;

气象和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雨情(含全市骨干河道的水位、重要地区的雨情、潮汐水位)的实时动态监测、采集、存储、报送、共享、传输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区排水河道和管网加强监测。

3.1.4  监测信息分析与处理

1.市防办负责汛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防台风工作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对本市发生台风的可能性、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及时报市防指领导。

2.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台风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台风的强度及影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标准;台风预警信号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3.2.1.1  Ⅳ级(蓝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2  Ⅲ级(黄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3  Ⅱ级(橙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4  Ⅰ级(红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在发展过程中因其强度变化、移动路径、登陆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2.2  预警发布

台风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管理负责。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3.2.3  发布内容及途径

台风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台风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台风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3.2.4  预警变更

随着汛情变化和事态发展,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时会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台风预警级别。

3.3  防台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台风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台风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台风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防汛防台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防台风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根据台风的级别、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而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预报沿海高潮位达到警戒潮位以上。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而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市防办可提议启动相应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4.2  启动应急响应及行动

市防办根据台风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依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汛情实际,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签发,同时向南通市防指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市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防风准备状态)

市防指副指挥或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关防汛防台工作安排。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根据防台预案要求部署落实本部门防台风工作,做好各项防汛防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防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气象、水利、海事和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联系,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防台风指示和通知及时传达各地及有关单位。

2.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台风的发展趋势进行会商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指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提醒市民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防御准备。

3.水利部门:做好主要河道水情和长江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视内河水情适时调度预降预排。组织力量对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对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做好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风暴潮预警,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

5.宣传部门:落实新闻媒体播发防台风工作信息,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6.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农田种植、设施大棚、养殖场畜禽舍人员做好防台风准备,保护、抢收农作物,加固大棚设施等;通知海上养殖人员、出海渔民做好防风和转移准备工作。

7.海事、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并督促长江、海上船舶做好进港避风准备。

8.城管部门加强巡查,组织对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视情督导加固等。

9.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防台风检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以及市政设施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视情督导加固等,落实市政道路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对建筑工地设施、设备进行加固,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通知所管施工人员做好防台风转移准备工作。

10.文广和旅游部门对旅游点、景区进行检查,督促各旅游机构、旅游景点及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停止有所有水上活动。

11.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单位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2.各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做好调运准备,各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专家、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防风状态)

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视情召开防台部署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目标和重点,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如有必要市防指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

1.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落实本部门防台风工作,必要时下派工作组指导检查,相关情况根据市防指要求时点或应急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报市防指。

2.市防办增加24小时应急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住建等部门派员参加市防指值班;组织会商,密切关注台风进展情况,汇总分析风情、雨情、水情和工情;指导、监督全市骨干河道水位预排预降等调度;掌握相关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收集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汇总各地防台风信息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3.气象部门负责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及时调整发布台风预警;加密台风预测预报,每4小时向市防指报告最新台风信息,包括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暴雨量级、落区等内容;派专家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4.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防台风期间的雨情、水情和工情等水文信息,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适时调度预排或抢排涝水;派专家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5.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加强灾害性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风暴潮预警,最新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视情派专家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做好农业受灾情况收集统计、核查并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检查督促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或就近避风,督促船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

7.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水上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提醒辖区内船舶落实防风安全各项准备措施。做好避风船舶和人员的统计并及时报市防指。

8.教育体育部门落实全市幼儿园、小学等防台工作,并负责已到校人员的防汛防台安全。

9.住建部门开放庇护场所,并将开放情况通过媒体告知市民并报市防指,做好庇护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对庇护场所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10.住建等在管在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在建工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保障建筑工地排水畅通,通知室外施工人员和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保证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安全场所避风。

11.交通运输部门防视情决定停航、停运措施,并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市民;落实船舶、车辆、设备等应急动力待命,为应急抢险、群众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2.宣传部门负责防台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继续加强落实市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御事项;及时播发市防指防台部署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13.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检查组,重点对海边养殖、在建工地、临河、低洼地、危房等临险区域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并组织临险人员转移。各地要将防台风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2.3  II级应急响应行动(紧急防风状态)

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全面部署全市防御台风工作。

1.市领导分组带队深入沿江沿海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防台风工作。

2.气象、自然资源(海洋)、水利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潮位等预测、预报,每1至2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市指,并派专家到市防指参与防台工作。

3.市各防台风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农业农村、海事、交通、住建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导落实防台风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每3小时进行一次会商,并向指挥报告情况。

4.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100%回港避风和船舶作业人员100%上岸避风。

5.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在建工地等临险人员100%安全转移。全市所有人员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人员除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教育体育部门通知全市幼儿园、中小学等停课,并做好到校学生和员工的防台风工作。

7.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江堤、海堤、围堤、涵闸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

8.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台风对我市影响情况或市防指指令,适时对道路采取限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发布道路交通预警信息。

9.各部门专业抢险队伍、各级消防救援队紧急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抗台抢险救灾工作;驻海部队和民兵等集结待命。

4.2.4  Ⅰ级应急措施(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1.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全面动员部署全市防台抗台工作,坐镇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防台抗台工作。

2.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驻海部队、民兵等紧急待命或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当台风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南通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指挥。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应急结束

4.3.1  防台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防台风突发事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应急结束,并按规定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的消息。

4.3.3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结束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市防指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5  善后处置

5.1  救灾与救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5.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健委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对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台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必须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尽快恢复其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防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防台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5 灾后重建

台风(暴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提高标准重建。

5.6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市防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减灾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讯应急保障,确保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闸、泵站、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市防指应当组建防台风专业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台救灾工作。

市防指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  物资保障

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5  技术保障

市防指加快和完善防台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情、雨情测报、工情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利工程调度水平和抗台抢险能力。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住建、应急、教育、文化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时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由市发改委牵头,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  综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1  宣传。各级防汛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7.1.2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台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汛前适时组织培训。

7.1.3  演习。各级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防台抢险演习。

7.2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联合市人社局或报请市政府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台风:是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的一种热带气旋,按照其强度分为六个等级: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中心最大风力在6~7级称热带低压,8~9级称热带风暴,10~11级称强热带风暴,12~13级称台风,14~15级称强台风,16级或16级以上称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8.12  暴雨:一般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附件(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海政规〔2016〕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市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在校学生。

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20年度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按1200元(含大病保险基金11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10元)执行。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照护保险1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政府予以补助。由政府补助的资金中,除省和南通市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镇(区)两级财政负担(各区镇财政暂按海政发〔2017〕56号文件规定的民生支出负担比例承担,江心沙、海永镇暂按区镇最低民生支出负担比例承担,如区镇财力分成比例发生变更,按新体制执行)。

三、2020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四、2020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一)2019年度已参保的海门籍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直接缴费,也可以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费。

(二)2019年度未参保的海门籍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三)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代收相关证件及个人参保费后,于2019年12月20日前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区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五、各区镇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在线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并确保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2020年度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

六、市教体局要组织发动全市各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向参保学生及时发放居民医保政策要点。与此同时,各学校务必告知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于2019年12月20日前办理好2020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七、市财政全额补助个人缴费的对象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规定,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3.农村五保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4.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7.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责任单位:残联);

8.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9.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扶贫办);

10.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孤儿、艾滋病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委等)。

各区镇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八、各区镇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2020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解缴至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九、属于本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人员未在2019年12月20日前登记、缴费的,可于2020年1月1日起的工作日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缴费。2018、2019两个年度均按时、正常连续缴费参保,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居民医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余人员须待6个月过渡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十、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市2020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海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海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

为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38号)、《海门市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海委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和农业农村重点工程,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保障,加强财政支农政策制度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完善农业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规划引领。紧紧围绕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明确乡村振兴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主导产业,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不同年度之间可以统筹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区域,实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建成一片”。

坚持统筹协调。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上下联动、运作协调的工作体系,增强资金统筹整合和工作推进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强化涉农资金监管。

(三)主要目标。2019年建立制度框架,基本实现行业内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并积极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三农”工作的新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南通市级安排的支持“三农”领域生产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农业直接补贴、农业金融扶持、中央约束性任务资金等,原则上不纳入整合范围。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海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目录,设立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业生态保护、水利建设、扶贫开发六大类专项资金,推进市本级涉农资金清理整合。

(五)全面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分类设置涉农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谋划,根据各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根据省赋予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扶贫开发、对农民直接补贴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六)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为载体集聚资金。在归并设置涉农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搭建若干个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农业生产发展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类、农业生态保护类、水利建设类、扶贫开发类等。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召开,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过会商后,由牵头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资金使用方案,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体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交叉重复的问题。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七)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一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对现行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个涉农专项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做好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相关政策制度的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三是推进涉农资金预算管理改革。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与预算管理相匹配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完善涉农资金预算审核机制,严格审核各项预算,根据当年重点工作任务、财力及绩效等因素,建立专项预算动态调整机制。

五、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组织协调、预算编制、信息报送、工作宣传等工作。

(九)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市财政以及涉农部门坚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依法依规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行业部门要做实做细部门项目库,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加强政策培训和舆论宣传。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和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认识,使其普遍知晓、明确掌握政策内容。认真总结和推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

附件(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5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海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类别和分级标准按照《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见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 市政府按照《南通市“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南通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官方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第九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流程,建立与国家、省、南通市有机衔接,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相互链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海门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预警信息向广播、电视、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传媒推送和发布工作。

建立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条  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海事、供电、通信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后,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建立健全相互之间联系人制度和合作工作机制,明确发布格式、流程和责任权限等,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省、南通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工作要求,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及时做好发布相关服务,并加强发布系统建设与运维管理,强化安全保障,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第十二条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对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及时制作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涉及到跨县(市、区)界的应当向相邻地区通报;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接收和传播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贸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广电部门应当做好全市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及其受委托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等可即时传播的媒体,对收到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安排插播,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

第十六条  相关地区和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八条  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信运营企业等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非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海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5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2019年海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2019年海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南通市长江办2019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以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为中心,以狠抓突出问题整改为抓手,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本兼治。

(一)狠抓突出问题整改

1.建立问题台账紧紧围绕国家、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环境问题,围绕2016年1月以来发生的破坏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围绕违法违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辖区内各类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他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印发《海门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开展专项自查,系统建立问题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问题台账,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明查暗访,对长江海门段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全面“体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各相关部门、沿江区镇参加)

2.制定整改方案根据我市问题台账,以国家、省《警示片》披露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逐项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工作目标、主体责任和时限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各相关部门、沿江各区镇参加)

3.强化问题整改。沿江区镇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长江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整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态度坚决、行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整改到位,确保“清零”;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逐步整改的问题,要按照整改落实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抓紧实施,限期完成;对于已整改完成的工作及时开展销号。(市各相关部门会同沿江各区镇负责)

4.加强督促检查。市长江办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密切跟踪问题整改进展,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工作专班牵头推进,结合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问题滚动披露情况完善我市问题台账和整改方案;各专项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问题整改,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长江办报送专项整改进展情况。对列入省清单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和各专项牵头部门挂牌督办,深入一线明查暗访,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市长江办、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督办联络制度,积极做好迎接下半年问题整改“回头看”检查准备工作。建立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月15日前,各责任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长江办和相关专项牵头部门。(市长江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沿江各区镇参加)

5.深入推动生态环境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市级督查牵头部门加强日常跟踪推进和督促催办。建立市级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年度考核。(市长江办、市攻坚办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沿江各区镇参加)

(二)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6.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深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9年全市力争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500吨/日,新建配套污水收集管网30公里。(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会同区镇负责)

7.大力推进化工污染治理。落实《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按照《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8〕74号)确定的整治标准,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依法严惩化工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继续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深化化工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完成长江沿岸非危化品港口岸线化工企业关停或转迁,大幅减少落后化工企业。实施严格的重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严禁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抓好落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会同各区镇负责)

8.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大轮作休耕覆盖面,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整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行渔业标准化养殖。到2019年底,全市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削减4%,绿色防控产品使用面积占比达79%,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秸秆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稻麦机械化还田率达9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6%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继续推进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会同各区镇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参加)

9.大力推进船舶污染治理。强化船舶污水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监管,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在内河干线航道上逐步推广船舶污染物的流动收集和处置,推进港口码头已建污染物接收设施与所在地城镇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年内完成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75%。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督促港口企业和船舶使用监管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参加)

(三)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10.加快推进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依法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占用岸线行为,切实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整改方案,加强督查考核,动态掌握清理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及时间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岸线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拆除取缔项目;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任务。(市水利局会同相关区镇负责)

11.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为排查范围,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排查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实施“查、测、溯、治”四项重点工作步骤,开展长江海门段入江(河)排口排查、监测和溯源分析,建立档案。2019年底前完成入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镇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参加)

12.巩固沿江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并落实非法码头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沿江码头的动态监管和岸线保护利用的日常巡查,切实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严防已拆除非法码头死灰复燃,将非法码头整治范围由沿江扩展至内河干线航道。(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沿江各区镇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参加)

13.加大非法采砂整治力度。实施非法采砂源头治理,深入开展“三无”采砂船舶取缔工作,全力消减采砂船存量,加大巡查力度,重点突出非法采砂易发、高发水域的夜间巡查,加强区域协作和联合执法。(市水利局、市公安局、海门海事处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沿江各区镇参加)

14.开展长江经济带坡耕地治理。充分发挥市级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推进2019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确保12月底前完成。全面理顺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流程、办理程序、验收备案等工作,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认识。(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各区镇参加)

15.开展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专项行动。开展长江北岸生态林建设工程。根据国家、省、南通市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指导意见,科学指导督促沿线各区镇有序开展长江北岸生态林工程,高标准打造长江北岸生态绿带。2019年确保完成南通市下达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任务1000亩。(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水利局、沿江各区镇参加)

16.开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专项行动。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与管理,12月底前水生生物保护区完成渔民退捕和施行全面禁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及水域生态平衡,筹集资金,增加鱼类增殖放流投入,修复水域生态,促进渔业资源进一步恢复。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检查和陆上巡回检查力度,实施驻守检查,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制度的捕捞行为,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沿江各区镇参加)

(四)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

17.强化环保监测预警。做好全市市控地表水断面等水环境监测工作,逐月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推进省考断面、长江经济带主要河流跨界断面和主要入江支流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新增7个省考断面和主要入江支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完善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新建沿江化工园区下游水质自动站,实现突发污染事件的有效预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镇负责)

18.加强企业排污管理。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统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开展“环保干部与企业结对帮扶”等活动,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初步实现沿江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参加)

19.加强危化品运输贮存管理。强化危险货物水上运输环节监管,建立危化品运输船舶“一船多管”联动协查机制。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审批关,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港口危险货物码头船岸界面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严控全市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数量,整合或关停手续不合规、供给能力严重过剩、安全环保风险大、不能满足危化品船舶靠泊安全和清洁作业要求的危化品码头,有序推进内河危化品码头入园进区。(市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按职责分工会同各区镇负责)

20.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发布海门市政府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港口企业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制定发布海门市重大内河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提升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日常管理,提高港口应急物资储存供应保障能力。对冶金工贸行业重点领域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排查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镇参与)

二、推进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加快构筑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加快补齐铁路、航空、过江通道等交通短板,加快沿江高铁等一批综合交通走廊骨干项目规划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交通网络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21.提升黄金水道功能。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拆解改造不达标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船型。禁止建造非标准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加大东灶港作业区等港口资源整合力度。开展新江海河、东灶新河航道整治项目前期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海门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区参加)

22.加快推进铁路网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沿江高铁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北沿江高铁前期工作。配合推进通海港区至通州湾港区铁路一期工程、洋吕铁路建设,强化和完善铁路路网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区镇参加)

23.加快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加快崇海、临永过江通道的前期研究,加快推进海启高速、G228海门段改扩建工程,加快推进G345海门东段改扩建一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各相关区镇参加)

24.加快发展公铁空水联运。强化港口与铁路运输网络有效衔接,优化与中欧班列、水水中转等运输模式的高效衔接,推动港口大宗货物、集装箱集疏运方式由公路向铁路、水路转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各相关关区镇参加)

三、重抓产业布局优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按照“提升空间布局水平、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降低排放强度”的要求,以沿江化工、钢铁、煤电行业布局调整为重点,加快培育“3+3”产业集群,推动全市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绿色发展,深化对外开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力转换。

25.优化产业布局。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深入开展沿江化工园区整治,以着力解决“化工围江”问题为目标,推动化工行业控总量、提质量、优结构。(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区镇参加)

26.开展绿色发展试点示范。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推动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积极打造岸线整治与生态修复示范段。(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镇参加)

27.加强创新载体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海门科技园、謇公湖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支撑作用,围绕“3+3”产业搭建一批开放、协同、高效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巩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成果,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推进专利质量持续稳步提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加强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镇参加)

28.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沪苏通都市圈建设。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评估,持续推进城乡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一体化,引导更多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加快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统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落实《海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0年)》,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镇参加)

29.全方位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沿线国家和地区布局,推动对外工程承包转型升级,新增境外投资8000万美元。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支持跨江合作园区探索区域协同融合发展新模式。(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镇参加)

四、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共抓大保护的体制机制

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为重点,加强规划管控,强化监测预警,深化省际协商合作,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夯实共抓大保护的体制基础。

30.建立规划综合管控机制。持续严格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实施规划》。进一步统筹优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有关部门、各区镇参加)

31.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负面清单指南和省实施细则要求,坚决把最需要管住的岸线、河段、区域管住,坚决把产能严重过剩、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突出的产业管住。(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参加)

32.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并利用好上级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全面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参加)

五、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狠抓推进落实的整体合力

认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增强共抓大保护工作合力。

33.强化工作统筹。市长江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调研评估等职责作用,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统一谋划、调度和督办,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全力抓好落实;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专项工作推进小组对接协调会,密切跟踪、定期调度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和发改委充分发挥好各专项工作推进小组牵头部门的主动性,落实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高水平“双向”开放、创新协调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牵头扎总作用。(市长江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压实各方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力度,以沿江区域为重点开展环保督察、生态环境专项督察。市发改、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区镇的指导,扎实推进各领域生态环境整治。政法机关加大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力度,深入推进长江流域海门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行动。(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宣传培训。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全媒体作用,结合海门实际,认真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三周年宣传工作。在校园内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教育活动,征集长江大保护青少年志愿者,定期走出校门开展长江大保护志愿宣传服务,呼吁市民从小事做起、从你我开始,为建设美丽长江贡献一己之力。打好长江旅游资源牌,将长江大保护和打造沿江品牌旅游活动相结合,丰富沿江旅游内容与内涵,提升沿江旅游吸引力。拍摄“保护长江母亲河”主题宣传片,展现我市长江大保护工作的特色亮点,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长江办、市教体局、市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有关部门、各区镇参加)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5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农〔2009〕163号)、《南通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3号)和《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预算内安排资金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主要包括下列农业专项资金:

村发展扶持资金,绿化造林补助,农业产业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渔政船配套资金,农村公益事业资金,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经费,村集体经济税收返还奖励,经济薄弱村物业购置、三个全覆盖、新型合作农场、农业保险补贴补助,开发式扶贫资金,农业机械化建设及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土地治理、产业化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市农口主管部门牵头、各区镇和相关部门等协同单位配合,履行主体责任。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根据当年财力,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四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包括: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

第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农口主管部门作为农业发展项目的牵头部门,依据农业发展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编制本部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本部门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

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

3.负责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具体项目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推进项目实施单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开展项目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组织对各区镇相关工作目标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

5.负责制定本部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6.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等。

(二)协同单位工作职责

1.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协同牵头部门及时发布项目申报相关信息,配合项目申报。确保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申报及时。

2.根据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推荐报送牵头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3.配合牵头部门开展项目督查、项目推进、项目决算、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审核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3.协同牵头部门制订和完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验收办法。

4.依据考核验收结果及牵头部门审核意见,根据年初预算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5.负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建设地点相同或邻近、扶持环节类同专项资金。

2.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理部门的监督。

3.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效果资料。

5.项目完成后,按时总结项目情况,报送项目自评材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细则,进行建前申报或立项申报。

第八条   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竞争性立项项目须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基础设施类项目,投入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工程量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凭审计报告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集中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失信管理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有关规定。对涉企专项资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涉企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苏财预〔2016〕83号)的要求,原则上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助(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批复给予的专项奖励(包括成果性、荣誉性奖励)资金除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度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农业发展专项预算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应依据全市财力,加强风险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总额,结合上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项目实行专账(或专科目)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所有项目投资资金都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范围的通过现金支付,其他通过银行转账、网银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需注明项目完成概况或进度),办理拨款。

对区镇专项补助和由市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项目的补助,财政部门按照扶持政策和主管部门意见拨付资金。

对非市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项目的补助,原则上实行“立项申报,建成验收,先建后补”的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手续将资金拨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拨付资金到相关单位或个人。

上级资金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资格,并按《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和考核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结论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作出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决定。市各牵头部门应于年末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人事任免


2019年10月17日

经研究,决定:

免去丛发源同志海门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茅敏勇同志任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免去沈为人同志海门市公安局政委职务;

免去马竞杰同志海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陆煌辉同志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科职);

免去丛发源同志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2019年10月21日


根据海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高志雄同志任市司法局局长;

免去茅敏勇同志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马竞杰同志市行政审批局局长职务(保留正科职)。


重要活动


(2019年9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9月1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听取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情况汇报等。

·9月2日,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港新区调研,进企业、看项目、访民情,并召开座谈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邵茂华,市委常委、项目办主任施俊参加调研。

·9月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伟主持会议,副主任王拥军、顾玉琴、曹晓东参加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列席会议并作相关报告。

·9月3日,市项目办召集各区镇和市发改委、统计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科技局、税务局、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召开第三季度项目建设推进会议,要求真抓实干攻项目,争当高质量发展先行军。市委常委、市项目办主任施俊出席会议并讲话。

·9月5日,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联合召开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作动员讲话,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姚胜主持会议,副市长、公安局长胡文瑞参加会议。

·9月5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国庆安保维稳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和省市有关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工作会议等精神,总结点评上半年全市政法维稳工作,分析形势,找准问题,补齐短板,动员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维稳责任,努力以归零心态、系统思维、务实举措,全方位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安保维稳工作,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政通人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会议。

·9月6日,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王辽宁等一行来海,专题调研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情况。我市副市长周国强陪同。

·9月6日,市公安局召开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维稳动员誓师大会,动员全市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坚决打赢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及中国森林旅游节等系列安保硬仗,全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出席大会并讲话。

·9月6日上午,招商局集团在我市举行中国首制极地探险邮轮命名交付暨邮轮基地奠基仪式。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交通部原部长黄镇东,交通运输部原部长李盛霖,江苏省副省长王江,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姜明宝,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南通市政协主席黄巍东,南通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吴永宏,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王崔军等出席活动。

·9月4日下午,省委书记娄勤俭在南通视察重大项目进展,实地察看招商工业海门基地。副省长费高云参加调研。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吴永宏陪同调研。我市市委书记陈勇简要汇报了招商工业海门基地发展情况。

·9月9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庆祝第35个教师节座谈会。市委书记陈勇走访慰问名师团队、困难教师、退休教师,并参加座谈会,向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座谈会。市领导姚胜、高洪军、黄静参加相关活动。部分优秀教师代表发言。

·9月10日下午,市安委会(消委会)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部署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国家森林旅游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江永军主持会议,传达了南通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

·9月10日,通吕运河市级河长、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永华开展通吕运河巡查,实地了解通吕运河沿线各地重点整治点段推进情况。我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参加巡河活动。

·9月1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2020年部分城建计划工程,要求相关部门单位高标准、高起点谋划2020年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加强研究、科学编排、高质量推进,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副市长周国强参加调研。

·9月11日,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研讨推进会在我市召开。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规划发展处处长刘美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大威、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我市副市长劳剑东分别讲话。

·9月11日上午,市委书记、市城建交通规划委员会第一主任陈勇主持召开城建交通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北部新城建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海永镇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2018—2035)》。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城建交通规划委员会主任郭晓敏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参加会议,副市长周国强汇报了北部新城建设情况。

·9月11日,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南通市委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我市开展主题教育方案;传达学习全省长江大保护(南通)现场推进会与省委书记娄勤俭在招商局重工现场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研究我市贯彻落实工作。

·9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全面总结市委依治办前阶段工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依治办主任毛炜峰部署下阶段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依治办副主任胡文瑞领学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

·9月12日,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南通市委第六指导组组长徐相东出席会议并讲话。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南通市委第六指导组副组长沈振宇,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毛炜峰出席会议。

·9月12日晚,我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歌咏大会暨“祖国颂”合唱比赛决赛在市会展中心举行。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活动并为获奖队伍颁奖。

·9月16日,新疆伊犁州党委常委、副州长陶青松,伊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阿地力·买买提,伊宁县委副书记、南通援疆工作组组长张华一行来海考察。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陪同。

·9月16日上午,市委、市政府举行江海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开工仪式,市委书记陈勇宣布江海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开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出席开工仪式。

·9月1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开展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南通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会议和我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会的部署要求,研究市政府党组开展主题教育有关工作。市领导杨万平、胡文瑞、江永军、黄静、周国强参加会议。

·9月17日,“传承红色基因,争当开路先锋”主题党日活动启动仪式在海门烈士纪念馆举行。市委书记、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陈勇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活动。南通市委主题教育第六指导组副组长沈振宇等出席活动。

·9月17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开展主题教育第一次集中学习。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学习,并进行领学。南通市委主题教育第六指导组副组长沈振宇出席活动。

·9月18日下午,我市召开“三学”(学习周恩来、赵亚夫、王继才)暨“共产党员的三个对待”报告会。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报告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主持报告会。全市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报告会。

·9月19日下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新中国史专题学习报告会暨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召开,邀请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张加华教授作专题学习辅导。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学习。

·按照市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9月19日上午,我市举行党章党规视频学习暨“坚守初心使命江海先锋典型事迹”宣讲报告会。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活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主持活动。

·9月20日下午,位于海门高新区富江高科产业园的平谦国际(海门)现代产业园开工。市委书记陈勇出席开工仪式。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平谦国际董事长莫悦宁等分别致辞。陈勇、莫悦宁启动项目开工触摸球。陈勇、郭晓敏等市领导为项目培土奠基。市领导杨万平、施俊、张伟、江永军、姜晓静参加开工仪式。平谦国际现代产业园(海门)有限公司负责人作招商推介。

·9月20日晚,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办的“壮丽七十年奋斗新时代”海门市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群众联欢晚会在这里举行,释放爱国热情,凝聚海门力量。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与市民群众一起观看演出,共同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华诞,共同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其他领导同志,市级机关部门和区镇领导,劳动模范、各级文明新风典型和先进人物代表及各界群众近万人观看演出。

·9月22日上午,我市举行“不忘初心使命,增强本领担当”报告会。报告会邀请中央党校刘峰教授作专题报告。市委书记陈勇出席报告会。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报告会。全市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报告会。

·9月23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平台上,集中报道海门高质量发展成果和经验做法。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推出全媒体新闻行动《对标对表找差距 担当作为抓落实——县委书记访谈录》。

·9月23日上午,海门人民医院新院启用仪式举行,市委书记陈勇,南通市卫健委主任陈冬梅为海门人民医院新院揭牌,并参观新院和院史陈列馆。

·9月24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率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化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市公安局等,实地察看和了解安保维稳工作推进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副市长、公安局长胡文瑞,副市长江永军参加检查。

·9月25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开发区调研并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慰问因病去世优秀共产党员的家属、农村老党员、建国前老党员,走进社区实地调研,听取开发区党工委主题教育开展情况汇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副市长、公安局长胡文瑞参加相关活动。

·9月26日,市委、市政府举行三季度全市项目集中开工活动,设开发区、海门港新区、悦来镇、余东镇4个主会场,全市共有20个项目集中开工,计划总投资111.7亿元。市委书记陈勇参加海门港新区主会场开工活动并宣布项目开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海门开发区主会场开工活动并宣布项目开工,市领导成伟、陆一飞、毛炜峰等参加了开工活动。

·9月26日,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组长吕振霖一行来海,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的形式,就我市主题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封春晴,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参加活动。

·9月27日,2019中国家纺质量大会暨纺织(家纺)行业首席质量官对话在海门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长杨兆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李宣庆,南通市副市长徐新民,我市副市长陈敢出席活动。

·9月27日,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永华率南通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来海督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企业善始善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陪同督查。副市长江永军,市政协副主席、临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徐骏参加活动。

·9月27日上午,2019·“张謇杯”中国国际家用纺织品产品设计大赛颁奖盛典暨叠石桥家纺国际博览会开幕式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核心交易区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长杨兆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李宣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冯新南,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会长韩平,南通市副市长徐新民,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倪建明共同按下启动键,为《获奖作品展》开馆和家纺博览会开幕。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

·9月29日下午,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市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姚胜通报了全市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非法金融、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9月3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郭晓敏要求任何时刻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算好“安全账”,确保城市安全有序,市民祥和过节。

·9月30日,我市举行长三角药物高等研究院签约活动暨工作推进会,与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正式签署长三角药物高等研究院项目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凯先,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李佳出席活动,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副市长江永军主持签约活动,副市长张继稳,政协副主席、临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徐骏参加活动。

·9月30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在行政中心前广场隆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市委书记陈勇参加升旗仪式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活动。市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海门开发区、海门高新区机关全体人员,基层群众、英模劳模、道德模范等社会各界代表3500多人参加升旗仪式。

·10月1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四套班子领导集中收看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

·重阳节前夕,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工业园区,走访慰问敬老院老人、建国前老党员、百岁老人,向他们送上节日的祝福和诚挚的问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参加慰问活动。(发布时间10月8日)

·10月8日上午,市委常委会围绕“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这一主题进行第六次集中学习。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学习。在集中学习中,毛炜峰、邵茂华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国庆期间的相关讲话、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思想、工作实际进行领学,姚胜、高洪军交流学习体会。

·10月9日,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永华率南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来海,结合对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查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到会发言,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作情况汇报。

·10月10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深入开发区新远村、大兴村、三和村等基层一线,调研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地察看高标准农田建设、沟河整治、特色种植园区。

·10月12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等。

·10月15日,我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扩大)会议,回顾总结前阶段工作,对贯彻落实上级最新会议精神、做好中央督导“回头看”迎查准备、推进下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主持会议并讲话。

·10月15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高新区,深入村、社区、企业,调研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察看项目建设、经济运行、污染防治攻坚、民生实事建设、基层党建和乡村振兴等情况。市委常委、项目办主任施俊参加调研。

·10月15日晚,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学习会,围绕“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一主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河南考察时关于抓好第二批主题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学习。学习会上,姚胜进行了领学,施俊、李俊分别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交流了学习体会。市委中心组其他成员参加学习。

·10月17日,全市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推进会召开。会议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前阶段示范村创建工作,具体部署下阶段任务。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陈敢主持会议。

·10月17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方案。

·10月19日,青海省贵德县委书记兰生峰率党政代表团来海考察。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委常委文昌太、副市长黄静等陪同考察。

·10月21日,我市举行双拥创建迎检工作推进会,部署落实“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迎检工作,力争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目标。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到会讲话,副市长胡文瑞出席会议,副市长陈敢主持会议,市人武部长李俊参加会议。

·10月22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城建交通相关工作汇报会,研究2020年度城建、交通工程建设计划,2020年度北部新城城建项目建设计划。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市领导沈旭东、周国强参加会议。

·10月22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海永镇调研,检查海永镇和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精神,推动海永镇绿色发展、协同发展、特色发展情况。市领导沈旭东、黄静、周国强参加活动,对海永镇发展提出要求。

·10月23日,我市召开“扫黄打非”“全民阅读”工作推进会,回顾总结今年以来“扫黄打非”和“全民阅读”工作取得的成绩,就下阶段如何开展好这两项工作进行部署。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参加会议并讲话,副市长黄静主持会议。

·10月24日,南通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三季度现场推进会在我市召开。南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陆卫东参加会议并讲话。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介绍海门相关工作。

·10月26日,“发现江苏·走进魅力海门”分享交流会在我市举行,20多位外籍友人走进张謇颐生文博园、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等地,共同领略江海文化魅力。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出席活动。

·10月26日,第二届中国·海门农民丰收节开幕式暨稻田大集市活动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远村举行。江苏省委农办副主任杨天水出席活动。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晓东,副市长陈敢,市政协副主席郁斌出席活动。

·10月28日,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主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我市各部门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组织书记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查找不足、发现问题,为整改落实打下坚实基础,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姚胜参加会议。

·10月29日,第二届“江海门户通天下”全国中国画作品展在我市开幕,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文联副主席周京新宣读贺信。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副市长黄静主持活动。

·10月31日,上海市江苏海门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昨在沪召开,江苏省政府驻沪办副主任陈殿云出席会议,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在会上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

·10月30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在沪举行2019江苏海门(上海)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说明会,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建光,上海市教委原党委书记陈克宏,江苏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康,东海渔政管理局局长陆善祥,上海市江苏商会会长黄志伟,上海市长宁区委常委、人武部长宋飞,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常委、人武部政委金辉等300多位政商学界的精英出席会议。我市市委书记陈勇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作投资环境推介。我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沈旭东主持活动,市领导施俊、高洪军、张伟、曹晓东、江永军、陈敢、郁斌、徐骏参加活动。与会人员观看了海门城市宣传片和人才政策宣传片。

·10月31日,南通召开长江大保护推进会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季度工作点评会,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通报了三季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情况,对下一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长江大保护重点任务进行了部署。会议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我市设分会场。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党组书记倪永平在南通主会场参加会议,市领导成伟、沈旭东、姚胜、施俊、王拥军、江永军、陈敢、劳剑东、李鑫钊在分会场集中收听收看。

·10月31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的汇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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