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府公报第5期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1-17 字体:[ ]

2022第5期(总第144期)

目 录

文件选登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审计整改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4)

关于印发《海门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7)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超标粮食处置预案》的通知 (19)

关于印发《海门区2022年金融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4)

关于成立南通市海门区沿海特色风貌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7)

关于明确海门区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32)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总部(楼宇)经济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全区“流动人口走访服务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8)

人事任免

大事记


  文件选登

以正式发文为准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4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审计整改销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5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审计整改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南通市海门区审计整改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踪机制,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厅字﹝2022﹞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整改销号,是指区审计局完成审计项目后,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逐项汇总编制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根据要求形成整改任务清单,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问题清单及时逐条逐项进行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审计查出的所有问题全部整改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经南通市海门区审计委员会同意,省审计厅批准立项,区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所有审计项目。

第四条下列情况应纳入审计整改范围,逐一销号:

(一)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涉及的事项;

(二)责成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三)其他事项。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将整改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第六条 审计整改问题销号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谁审计谁负责。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科室(中心)负责,项目主审负责具体销号,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审计组组长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

第七条 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后,区审计局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审计整改问题清单》(附件一),随同审计结果文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提出每项问题的具体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要求,形成《审计整改任务清单》(附件二),并在收到审计结果文书15个工作日内报区审计局审核。整改期限届满后,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区审计局,反馈材料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附件三)、《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四)、《审计整改销号认定表》(附件五)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应对照问题清单逐项反映整改完成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提出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完成时间。

第八条在整改期限内,区审计局应当指导被审计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审计整改任务清单》、《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整改销号认定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整改期满后,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中心)应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资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实地复查。

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

(一)对区审计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区审计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区审计局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区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或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区审计局在整改期满后10天内,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销号认定表》进行审签,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在审查时,要严格把关,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整改要求或佐证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销号,并向有关责任单位反馈审核销号情况。对尚未完成销号的问题,区审计局应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调整后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有关责任单位要按季度反馈整改情况,直至问题销号。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中心)应当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的同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及《审计整改销号认定表》一并报送区审计局法规科汇总,建立对账销号台账。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法规科负责整改销号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督促检查,对尚未销号的问题,督促相关审计组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对因体制、机制、制度或客观原因导致被审计单位难以整改的问题,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中心)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计业务会议认定后,进行特殊销号处理。

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无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督促限期整改函;

(二)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三)向有关部门发送提请协助整改(执行)函等措施;

(四)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提请列入专项督察督办事项;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将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按照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七)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境外劳务纠纷及

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5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南通市海门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纠纷及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区对外投资合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南通市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及以上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原因造成外派人员伤亡、感染疫情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群体性事件。

由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处置。

(四)事件分类分级

1.按照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主体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在我区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经“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且依法缴存300万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或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我区公民,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经商务部门备案,违规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企业或非我区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招收我区公民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4)我区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按照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主要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涉及400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确诊感染,或100人以上疑似感染,造成重大影响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涉及300人以上40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上10人以下确诊感染,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疑似感染,造成较大影响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涉及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人以上5人以下确诊感染,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疑似感染,造成一定影响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涉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人以下疑似感染,影响较小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五)应急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区域、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联动协作,提高反应速度,增强应对合力,形成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应急指挥体系。

2.快速反应,出击有力。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反应机制、转入应急状态,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控制事态、实施救援、导控舆论、调查评估,在最短的时间内平息事态、消除影响。

3.协调联动,高效处置。建立部门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反应及时、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理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原则,遵循应急响应流程,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

4.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强化外派劳务公益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做到早防控、早发现、早处置,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联合执法,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应急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发生IV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和商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发生Ⅰ、Ⅱ、III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外事办、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以及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街道)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区政府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

(3)积极整合各方资源,研究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4)根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并对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5)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6)上级预案启动时,本区应急指挥部应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力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商务局:负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落实处置境外劳务纠纷通报制度;加强外派劳务政策宣传和培训教育;协助区政府处置我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查处我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查处对外劳务领域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2)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修编、演练,以及配合做好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

(4)区公安局:协助区政府处置公民个人非法组织出国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了解有关人员出入境信息;依法打击对外劳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安保工作。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区政府处置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对无照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6)区外事办:负责通过上级外事部门与我驻外使(领)馆沟通联络;为处置工作组相关人员出入境提供帮助和便利;通过上级外事部门协调我驻外使(领)馆向境外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协助处置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上级部门查处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违规转包或者再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我区建筑业企业。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和国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的管理,协助查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和国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违规从事对外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的行为。

(9)区信访局: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来访时,控制现场局势,做好劝返疏导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职能单位到现场处置。

(10)区司法局: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11)区卫生健康委: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且医疗资源有限的国家和地区,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统筹资源支持配合外方开展诊疗,安排中外专家电话、视频远程会诊,协调我区在当地(或从国内派出)专家组、医疗队参与诊治。

(12)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1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沟通联络,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外派劳务形势。

3.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做好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三)专项工作小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安全保卫、专家咨询、后勤保障、事件调查、法律援助、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临时专项工作小组。专项工作小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联络、救援、处置、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纠纷处置原则

1.谁签约、谁负责。我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该企业负责处理;无经营资格企业或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确定对外签约主体的,由组织者负责处理。

2.谁所辖、谁处置。我区企业或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该企业注册地或公民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负责处置,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配合处置;在我区招收出国劳务人员的外省区企业或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配合处置;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负责处置。区各有关部门视情协同所在地区镇(街道)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

三、预警防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风险预警、分析、发布机制,收集各类风险预警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向区应急领指挥部提供风险预警报告和防范建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一)预警体系

区商务局、外事办、公安、市监、住建、信访等部门:及时收集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防范对策和意见建议,提醒我区企业和在外人员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收集我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海外业务实施和外派人员管理情况,重点市场重点关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协助企业与各大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组织企业参加海外风险管理培训;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意见建议。

(二)风险分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可能发生涉及400人以上的风险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可能发生涉及3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风险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可能发生涉及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风险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可能发生涉及200人以下的风险信息。

(三)风险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度。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受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涉及到跨县(市、区)界的应当向相邻地区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防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提供风险预警报告和应对建议,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

2.获取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情况发生地,外事部门通过上级外事部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了解具体情况,或通过当地华人华侨了解具体情况。

3.商务部门通过我国驻当地经商机构和南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了解情况,提醒我区企业采取应急预防行动。

4.如果预警情况发生在国内,商务、外事、信访、公安等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预防准备。

5.所有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预警解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解除预警,恢复正常状态。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信息处理

1.信息收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涉事企业(公民)、涉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影响、对企业或劳务人员造成的危害程度);

(2)事件发生的时间、国家(地区)城市;

(3)涉事企业(外方雇用企业或国内派出机构)情况;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2.信息报告

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公民)应及时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收到信息后,按规定向南通市政府报告。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0.5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南通市。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涉事企业(公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南通市。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3.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的时间;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事件情况(劳务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原因;意外(工伤)事故、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感染疫情等事件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

(3)涉事企业(公民)名称、法人、业务经办人及联络方式,劳务人员家属、住址及联络方式;

(4)事件涉及的人数或伤亡、损害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先期处置

对涉及本辖区企业(公民)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调集力量,园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协助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进一步收集和核实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涉事企业(公民)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切实保障外派人员合法权益;

3.组织应急处置力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缩小影响;

5.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三)启动响应

1.分级响应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确认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后,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应急指挥部。

2.基本应急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临时专项工作小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各自职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迅速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区商务局协调各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区外事办第一时间向上级外事部门汇报情况,并通过上级外事部门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区商务局与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相关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联系,弄清事件基本情况,掌握处置工作主动权;区公安局协调安保力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参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区商务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外事办、区信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区镇)

(2)现场处置组:

境外处置组:视情况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境外处置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区公安局、外事办等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为境外处置组工作人员办好护照和签证手续,区财政局协调落实处置组出境处置经费。境外处置组配合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当地政府部门开展现场协调、处理、救援和外派人员回国或转移安置工作,协助相关企业(公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外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境外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区商务局,参与部门: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外事办、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区镇)

境内处置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境内处置组迅速开展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区信访局负责与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沟通交流,发生境外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企业落实境外项目和人员防护措施,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本预案第二章第一项第3条)。组织企业与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沟通,协调解决方案,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区信访局,参与部门: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外事办、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区镇)

(3)安全保卫组:负责境内现场控制、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局势恶化。(牵头部门:区公安局,参与部门:区商务局、区信访局,各区镇)

(4)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发展需要,区商务局组织召开会商会和专家咨询会,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牵头部门:区商务局,参与部门: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

(5)后勤保障组:根据事件需要,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通讯保障和物资,区财政局为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必要的经费。(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参与部门: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区镇)

(6)宣传报道组: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一般突发事件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审定)送审后发布。同时,加强网上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区公安局,各区镇)

(7)法律援助组: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劳务人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参与部门:区商务局、区信访局,各区镇)

(8)事件调查组:事件发生后,区商务局会同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调查,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事件责任主体,按照“谁所辖、谁处置”的原则,明确处置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牵头部门:区商务局,参与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镇)

(9)善后处置组:负责各项善后工作。(牵头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临时专项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可视情予以调整。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参与或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3.扩大应急

根据《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尤其是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较大的境外劳务纠纷,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响应范围,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门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南通市政府、省政府或者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由上级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海门区指挥。

(四)终止响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建议: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涉事企业或人员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事件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4.出现应终止应急响应或处置程序的其他情况。

五、后期处置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终止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等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商务、住建、人社等部门应依法处理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上述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

(一)善后处置

1.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终止后,区政府应组织、指导商务、外事办、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2.商务、外事办、公安、信访等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根据事件情况,商务、外事办、公安等部门应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4.对因违规违法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导致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企业(公民),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第二章第一项第3条分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查处结果报区应急指挥部。

(二)调查评估

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并报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结果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对涉嫌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

5.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加强对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防范意识,提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急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财力保障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由涉事企业(公民)负责落实有关资金,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协调解决。

七、综合管理

(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外派劳务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帮助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商务部门应加强出国前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劳务人员法律意识、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参与或配合做好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四)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商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海门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5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海门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海门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托育服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安全健康,着力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托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8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机构人员职业素养,着力规范我区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二、治理对象

专项治理对象为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4类机构,同时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开展“回头看”。

(一)无证照从事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指未持有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任何证照,实际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但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没有注册登记托育服务的内容,实际超范围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已注册登记但未备案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载有“托育服务”业务(经营)事项,但尚未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实际在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四)未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指经教育部门审批合格的幼儿园开设,但尚未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实际提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的托班。

(五)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指按照规定提出备案申请,取得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机构。

三、治理内容

重点围绕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一)登记备案。重点检查机构注册登记名称、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是否规范,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备案信息是否与机构当前实际信息一致。

(二)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机构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以及保育、保健、保安、炊事等各类人员的相关资质,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及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训教育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规范。重点检查托育机构的建筑、消防、环境、卫生、食品等安全情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示情况,收托、保育、健康等方面管理情况,确保托育服务规范达标、婴幼儿身心健康。

四、治理步骤

(一)机构自查。各托育机构根据2022年7月托育机构从业规范大督查中下发的问题清单及《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30日前开展机构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二)区镇排查。2022年9月5日前,各区镇(街道)参照成立托育机构专项治理专班,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三)区级督查。2022年9月8日前,成立海门区托育机构专项治理专班,对辖区内所有托育机构自查、区镇(街道)排查和整改情况组织区级督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开出问题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四)长效治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托育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南通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加以推进,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区镇(街道)、各部门要落实协同工作机制、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认3岁以下婴幼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做好自查、排查、督查和整改工作,真正解决好堵点难点问题,切实防范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区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化专项治理,跟踪推进,督促违规经营托育机构限期整改,对限期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取消其托育服务资格,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超标粮食处置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5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南通市海门区超标粮食处置预案

为贯彻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和《南通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超标粮食界定依据

本预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等原粮。海门区区域范围内种植的、指定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的超标粮食列入本预案处置范围。

超标粮食的判定依据为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超标粮食由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一)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二)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2.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霉素、药剂残留情况;

3.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三)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超标粮食处置程序

(一)决定启动

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不可抗力而造成行政村级及以上区域性、大面积粮质异常的情况下,按程序确认超标粮食,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超标粮食处置预案。

(二)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卫健委、公安局、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向收购

1.超标粮食发生地应当结合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预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区政府同意后,指定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进行定点收购。

2.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3.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本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同时抄送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4.检测机构和经营单位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四)分类储存

承担定点收购任务的粮食收购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超标粮食质量信息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处置要求

1.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或定向竞价销售等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销售出库,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及时将出库情况向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销售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在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情况通报本级农业发展银行和购买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

2.按照属地管理和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减轻超标粮食的危害、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固废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作为饲料用粮和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通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款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及时用于回收相应贷款。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4.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等基本条件。所购粮食只能限于本企业使用,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5.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6.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7.购进超标粮食的企业在超标粮食处置过程中,要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处置完成后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两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四、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可以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五、超标粮食监督检查

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加强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作为食品原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区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六、责任追究

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海门区2022年金融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5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区2022年金融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海门区2022年金融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引导驻海各金融机构正确把握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为海门打造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提供更多金融要素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对象,当年新设机构不纳入考核。

1.季度考核对象:银行机构;

2.年度考核对象: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贷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

二、季度考核内容

季度考核指标主要有两个,分别是: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幅。两个指标中任一指标全区排名在南通考核中处于最后一位的,奖金减半奖励。

(一)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

对季末普惠金融贷款市场份额前12位的银行机构分三个梯队进行奖励,其中第一梯队为海门农商银行,第二梯队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常熟农商银行,第三梯队为普惠金融贷款市场份额前6位(剔除第一、第二梯队)银行机构,奖励规则如下:

第一梯队:对季末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排名进入系统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4万、3万元奖励。

第二梯队:对季末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排名进入系统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2万、1.5万元奖励。

第三梯队:对季末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排名进入系统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1万、0.5万元奖励。

(二)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幅

对季末本外币存贷款余额综合排名前12位的银行机构分二个梯队进行奖励,其中第一梯队为海门农商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第二梯队为排名前7位(剔除第一梯队)银行机构,奖励规则如下:

第一梯队:对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幅排名进入系统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

第二梯队:对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幅排名进入系统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5万、2万、1.5万元奖励。

三、年度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基本指标、加分项和减分项三个部分,其中基本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贷公司分别设置指标及权重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

四、考核依据

1.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增量、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等指标数据由人民银行海门支行提供。普惠金融贷款、保费收入等数据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商请南通市银保监局提供。

2.税收数据由区财政局商请海门税务局提供。增设分支机构以银保监批准开业文件为准。参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等加减分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门支行、财政局认定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贷公司考核指标数据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

五、考核程序

区政府成立金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海门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考评的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包括申报、核算、审定三个环节。

申报。各金融机构按月报送相关报表,按季对本机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进展、成效、主要困难和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季后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

核算。核算工作包括季度奖励和年度评先。季度奖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按季进行核算奖励;年度评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审定。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对发生或者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不利,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对存在违规吸存、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触碰“红线”行为以及不良贷款超40%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通报。对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幅两个指标按季考核奖励并通报排名,并作为财政性资金调度存放的重要分配依据和评分因素。对两个指标中任一指标连续两个季度在系统内排名倒数后两名的金融机构进行诫勉谈话。

(二)设置奖项

1.金融系统先进单位。对当年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由区政府表彰为“南通市海门区金融系统先进单位”称号,银行机构不超过总数的50%,保险机构不超过20%。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地方金融组织,可获评“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组织先进单位”。

2.年度综合考评奖励。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发奖励,其中排名第一名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20万元,其他机构按照排名依次递减1万元,考核排名列后五位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未完成新增贷款、新增制造业贷款、新增普惠金融贷款年度任务的,每项扣减考核奖励的20%。对年度考核排名前七位的保险机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其中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转贷公司完成目标任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3.地方贡献奖励。对在本区经营、纳税的驻海金融机构当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10万元;纳税额在1亿元—1.5亿元的,奖励15万元;纳税额在1.5亿元—2亿元的,奖励20万元;纳税额超2亿元的,奖励25万元。

4.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奖励。对在本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5.新设机构奖励。对批准新设的银行业分支机构,正常营业后,一年内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审批设立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正常营业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考核所需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结合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奖励主要用于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功人员。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门支行负责解释。


关于成立南通市海门区沿海特色风貌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5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沿海地区特色风貌塑造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我区沿海城乡建设和风貌塑造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沿海特色风貌塑造有关要求,现决定成立南通市海门区沿海特色风貌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茅敏勇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丛茂琪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施 泉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 员:潘燕燕 区工信局专职副局长

    陈 伟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兴华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杨 杰 海门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金 鑫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袁天明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仇汉江 区水利局总工程师

    顾黄辉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倪天颖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施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金鑫同志兼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接任人员自然递补。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关于明确海门区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6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满3年(含)。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946元(不含)(其中,低收入家庭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60元),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区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6.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长江退捕渔民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4.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5.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和人才购(租)房补贴。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已办理居住证,且证件有效使用期累计满3年(含)。

2.已与海门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区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公交司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交公司签订合同,并从事公交司机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公交公司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以城镇户籍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海门街道补贴20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12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0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根据国家“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精神,将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租住在海门街道的每月补贴300元,租住在其他园区、镇每月补贴180元。租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价格部门经调查提供的主城区(开发区)市场租金水平为14.5元/平方米,现采用10元/平方米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1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7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届时将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经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6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6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南通市海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突出源头、引培并举、整体联动、系统推进”的原则,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体系,形成部门区镇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增长、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4年,全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达4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8%,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利润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54%。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高企培育机制。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依据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以区镇为主战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的培育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精准服务。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区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社会信用的重视程度,对共同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推动建立高企培育认定监测机制,对企业知识产权申报、研发项目实施、产学研合作、研发加计扣除申报等影响高企认定的重点工作定期汇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区镇和职能部门,制定和落实解决措施。注重收集、总结各单位在高企培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加强部门、区镇之间的交流及时予以推广。(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服务中心,各区镇)

(二)深度排摸潜在企业。联合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整理汇总拥有有效专利企业、专精特新及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名单,供各区镇排查高企培育目标企业。充分利用南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管理系统,建立泛科技型企业数据库,面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区镇提供高企申报预诊断,目标企业排查和高企培育入库申报,为挖掘潜在高企提供技术分析手段。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企。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的良好态势。各区镇泛科技企业数量年均增长达20%以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镇)

(三)加快中小企业培育。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落实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积极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获得入库编号,享受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将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大赛、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向入库企业倾斜。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申报南通市高企培育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企。年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数不少于400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镇)

(四)推动载体链式孵化。加快科创载体规划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镇创建新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创载体,努力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引进优质创投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服务专业化和市场化,大力提升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强化管理考核,实施科创载体运营绩效评价制度,落实载体认定、通创币等奖补政策。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围绕各类科技企业成长需求,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完善科创载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服务模式。依托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组织载体内企业参加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三年内孵化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100家以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区镇)

(五)强化科创项目招引。围绕我区“7群12链”产业特色体系,重点招引“有高科技含量、有高层次人才、有高成长潜力、有社会资本关注”的“四有型”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招引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和重要的补链强链项目,着重引进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创新能力强和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做好项目前期联合预审,把好项目科技准入门槛,同时在项目注册之初即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确保新落户企业符合科技型企业或科创型企业标准。努力招引适合海门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给予针对性政策辅导和全方位支持,共同推动科技型企业向海门集聚。全区每年新招引上述各类科创项目不少于120个。(责任单位:区投资服务中心、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项目办、区行政审批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各区镇)

(六)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实施省双创人才计划、市江海英才计划和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人才工作试点,加快引进集聚科技创业团队,整合创业资源。突出科创项目和人才项目协同发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大力引进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高级管理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创业,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实现引进人才、培育企业与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蓄水池和培育库。努力推动初创期人才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均新引进集聚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15个,入选省双创人才10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3个。(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各区镇)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引导泛科技型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挖掘、实现发明专利消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不断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每年发明专利申请全覆盖。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市场为导向实施专利布局,形成高价值专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鼓励进入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帮助相关领域企业缩短审查周期。到2024年,全区“小升高”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授权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各区镇)

(八)做优科技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以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科技成果风险补偿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债权融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投融资服务格局。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苏科贷”、“通科贷”、“高企贷”等科技金融产品作用,扩大政策惠及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全成长周期金融服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行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政策,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缓解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年度各类科技金融贷款余额超8.5亿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区支行、江苏海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区镇)

(九)提升高企管理服务。完善高企培育服务机制,全面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创载体服务机构业务水平,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引入专家咨询服务,重点针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高企、高企培育评审临界点上的企业,邀请省专家来海辅导,提供专业咨询,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对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工作推进机制,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企业成长培育机制,加速发展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有效期内高企每年申报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其中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项;高企研发项目备案申报全覆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全覆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率10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镇)

(十)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择优筛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服务机构,支持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加强对会计(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高企申报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力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企业权益,共同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强化高企培育企业专利申报质量与管控,建立科技与市监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惩戒机制,引导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落实高企税收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强化高企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切实让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带来的红利。通过落实政策,充分激发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大研发投入的热情,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实现海门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企业质态持续提升。(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科技局,各区镇)

(十二)加大高企政策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培育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实施效果。重点宣传获评三类科创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示范,吸引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参与到高新技术企业和科创项目的培育认定中来。(责任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区科技局,各区镇)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总部(楼宇)经济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6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总部(楼宇)经济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南通市海门区总部(楼宇)经济攻坚行动方案

(2022-2025)

为强化总部(楼宇)引进工作,充分放大海门北沿江高铁、南通新机场、海太过江通道等区位叠加优势,更高层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持续增长动力,加快打造长三角北翼总部(楼宇)经济发展新高地,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立足既有资源和产业基础,创新合作方式,搭建合作平台,实现资源、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合作共享,全面推动一批总部(楼宇)项目落户海门,助力海门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5年底,招引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企业不少于80家;招引金融总部机构12家;培育高星级(四星级以上)酒店6家;引进大型商业综合体4家;引进国内外品牌首店24家;重点楼宇内注册入驻企业不少于540家。重点引培以下类型总部、主题楼宇:

(一)总部

1.基础设施建设类总部。公路、铁路、港航、机场、电力工程总承包和大型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等行业头部企业二级、三级公司等综合型总部和研发、结算、信息处理等功能型总部。

2.先进制造业类总部。船舶海工、高端纺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绿色环保、5G、物联网、第三代半导体等行业头部企业二级、三级公司等综合型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信息处理等功能型总部。

3.现代服务业类总部。商贸旅游、金融会展、中介服务、文化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行业头部企业二级、三级公司等综合型总部和研发、销售、结算、信息处理等功能型总部。

(二)主题楼宇

1.金融服务类。主要为金融服务行业企业及机构办公、运营等提供场地及配套服务的专业楼宇。金融服务行业主要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服务、期货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

2.数字经济类。主要为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企业及机构办公、运营等提供场地及配套服务的专业楼宇。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主要包括信息安全、软件产业、虚拟现实、传感控制、网络通信、物联网等。

3.科技研发类。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及机构办公、运营等提供场地及配套的专业楼宇。高新技术企业应经国家或地方认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以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

4.商务服务类。主要为咨询服务行业企业及机构办公、运营等提供场地及配套服务的专业楼宇。商务服务行业主要包括律师事务、会计事务、税务事务、审计事务、担保、公证、资产管理、监理、招标、信用评级等有关事务;以及重点发展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等商务服务新业态。

三、工作举措

1.明确招引方向。聚焦全球经济、产业和前沿技术动态,锁定北京为核心的京津冀、深圳为核心的珠三角、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加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研究,区投资服务中心和开发区要按照引进和培育两大方向分别建立目标企业名录,梳理储备一批央企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区域总部、国内外优质头部企业和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的国内外高端研发机构和专精特新企业,加强对目标企业发展战略、投资方向的实时跟踪并对目标企业名录进行滚动更新。

2.聚焦重点区域。围绕“3+3”总部集聚区,10大主题楼宇,加快打造我区总部(楼宇)经济集聚区。三大总部经济核心片区:北部新城总部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府南片区总部集聚区--现代金融、数字经济、高端商贸;謇公湖科教城总部集聚区--数字赋能的新兴服务业;三大总部经济重点片区:东布洲科学城总部集聚区--生命健康;三厂青龙港总部集聚区--生物医药、新材料;三星国际家纺总部经济集聚区--家纺新业态;十大主题楼宇:长海大厦--科教商务、海欣大厦--金融商务、融媒体中心--数字文化、复旦科技园--数字经济、华美信息产业园--信息技术、叠石桥时尚广场--现代商贸、金融广场--金融服务、未来智谷--科技服务、江海商务大厦--现代建筑、叠石桥商务大厦--现代家纺等重点楼宇,定向打造一批符合我区产业要求的主题楼宇和“亿元楼宇”。

3.精准招商对接。加强与知名招商中介机构合作,选择知名度大、公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实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扩大信息来源。用好海门籍在外政商学界成功人士资源,突出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总部、世界500强国内办事处的对接,发挥其合作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好“线上”“线下”洽谈。坚持以企引企,主动服务落户我区的跨国公司、境内外上市企业、央企、中国企业500强等头部企业,了解其投资动向,增强母公司投资意愿,推动在海企业升格为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

4.强化政策扶持。制定《关于推动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奖补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从落户奖励、办公用房保障、运营贡献奖励、人才贡献奖励等方面,加大对总部落户海门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我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总部,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因地制宜、因企制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总部(楼宇)经济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楼宇)招商工作调度,协调解决招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要素保障等工作。区相关部门、各区镇要参照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条线)、责任人专门负责总部(楼宇)招商引资工作,对入驻主题楼宇内企业需经牵头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进驻。其中,投资服务中心和开发区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各工作专班要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子方案,排细、排实工作任务。

2.落实闭环推进。根据全区总部(楼宇)经济项目招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会,统筹项目布局,会商解决项目洽谈、落地、建设、运营、产出等招商全生命周期问题。投资服务中心牵头梳理总部项目信息,建立目标企业名录库。各成员单位共享交流招商线索、心得和思路,进一步提升全区总部(楼宇)招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加强协同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部(楼宇)招商工作的综合协调、联络调度、检查督促、考核奖惩等工作。相关部门、各区镇每两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招商进展和计划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区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完善考核体系。根据总部(楼宇)招商引资计划部署,立足年度总部(楼宇)工作目标,采取“条、块”结合方式对目标进行分解。相关部门、各区镇、区属国企均为总部(楼宇)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力军,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总部(楼宇)经济项目招引工作有实招、有实效。

附件:关于推动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奖补办法(试行)


关于推动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奖补办法

(试行)

为高质量对接沪苏、融入南通主城,进一步提升经济密度,促进创新流、人才流、资金流、项目流加速汇聚,推动全区总部(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块状经济”向“柱状经济”转型,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定义

本办法所指总部是指在海门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是指总部企业的二级、三级公司,功能型总部是指总部企业的核心运营机构,包括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机构,并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

二、认定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我区,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我区,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已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区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5)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

1.综合型总部。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区外不少于2家),且海门区外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

(1)制造业

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参照南通市《关于引进央企总部的工作方案》通办〔2021〕99号执行,下同)不低于3500万元。

(2)建筑业

所属集团母公司年营收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纳入我区统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亿元。具备公路、铁路、港航、机场、水利、电力工程总承包和大型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含)或甲级(含)以上的企业。

(3)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0万元。

商贸服务业: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500万元。

其他服务业: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200万元。特指以设计、研发、咨询、勘察、监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4)能源与资源类

特指风电、光伏、火电、垃圾焚烧发电等能源类企业,以及燃气管网建设与运营等资源类企业。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5000万元。

2.功能型总部。所属集团母公司年营收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经授权为不少于3家(区外至少2家)同属于一家母公司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或服务。

(1)为七大产业集群提供配套的功能型机构

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800万元。

(2)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型机构

纳入我区统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地方经济贡献额不低于150万元。

三、奖补标准

(一)总部企业奖励

1.落户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开办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企业所获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江苏省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央企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对新引进落户的央企,承诺登记注册次年纳入我区统计的营业收入及对地方经济贡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可于当年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于认定次年达到相应认定标准时,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南通市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3)除跨国公司、央企以外综合型和功能性总部。对建设总部基地的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落户补助。按照企业实收资本(以认定总部时提供的数据为准)的3%予以补助,分办结施工许可证、土建竣工、按协议按时运营、达到约定产出的50%(应税销售、入库税收等约定指标,下同)和全部达到约定产出5个阶段兑现,每阶段20%。单户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办公用房保障

(1)央企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对经认定的央企总部,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新建或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年实际租金支出50%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租赁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南通市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除央企以外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对经认定的新落地总部企业,在海无自有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其中制造业总部给予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长三年房租补助;现代服务业总部给予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长三年房租补助。房租补助仅限于项目实际使用面积,不含闲置和预留空间。对于属地政府提供的免费租赁、拎包入住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补助。〔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3.升级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落户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企业所获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江苏省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央企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对央企在海投资企业升格为总部的,在其对南通市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度电销售等核心指标达到南通市对应行业中上水平),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南通市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3)除跨国公司、央企以外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对在海投资企业升格为总部的,在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电销售等核心指标达到我区对应行业中上水平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核心指标达到南通市对应行业中上水平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4.运营贡献奖励

(1)央企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经认定的央企总部,自认定次年起按照对地方年度实际贡献的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上年相比,环比增长20%(含)至30%的,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30%(含)至40%的,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40%(含)至5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50%(含)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建筑业总部的“增长贡献”奖励不含实施南通本地政府性工程产生的地方贡献。能源与资源类总部的“增长贡献”奖励不含利用南通本地能源与资源产生的地方贡献(资源衍生的配套生产制造部分产生的地方贡献可纳入计算)。〔南通市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除央企以外综合型和功能型总部。经认定的总部,自认定次年起按照对地方年度实际贡献的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上年相比,环比增长20%(含)至30%的,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30%(含)至40%的,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40%(含)至5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50%(含)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环比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建筑业总部的“增长贡献”奖励不含实施海门本地政府性工程产生的地方贡献。能源与资源类总部的“增长贡献”奖励不含利用海门本地能源与资源产生的地方贡献(资源衍生的配套生产制造部分产生的地方贡献可纳入计算)。〔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区镇)

5.人才贡献奖励。

(1)央企总部企业人才可享受《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配套政策。对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额,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不超过税前年薪总额的10%给予奖励,并在子女入托入学、家属就业落户、就医保障等方面给予便利。〔南通市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对区外新引进、在海门区注册并纳税的非央企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实际支付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不超过税前年薪总额的10%给予奖励(与南通市级奖励就高不重复),最高不超过50万元。〔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6.对我区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支持。

(二)楼宇发展奖励

本办法所指楼宇是指商用办公面积超3000平方米的重点楼宇,楼宇内企业必须在海门区注册并纳税。

1.楼宇宣传推广。对辖区内当年组织开展50人(含)以上规模的楼宇招商、楼宇经济培训、楼宇特色论坛等3场(含)及以上宣传推广活动(至少2场在南通大市外举办),按活动规模给予所在区镇5-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改造提升补贴。投入使用5年以上的楼宇进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的,经区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同意进行整体改造,可按整体改造工程审计决算金额的40%给予所在区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审核同意进行单项改造的,可按该工程审计决算金额的30%给予所在区镇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海门区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申报审批

奖励按年度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1.初审。涉及省、市级奖励部分由责任部门扎口对上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及相关审核证明材料。涉及区级奖励部分由各区镇对照奖补条款,扎口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及相关审核证明材料。

2.审核。区级奖励部分由区服务业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组织审批、税务等区服务业办公室相关成员联审。

3.审定。区服务业办公室根据联审意见,公开招投标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查看验收和专业评定,并根据专业意见提出奖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

五、其他规定

1.相关奖励涉及企业部分(含总部企业、楼宇内入驻企业)奖励给企业,涉及楼宇主体部分奖励给楼宇运营管理单位。

2.本奖补办法中所指税收均为净入库税收。

3.同一项目符合其他区级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

4.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等负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5.区级奖励资金列入区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奖励给区镇的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奖补给企业的资金按海门区级财政和区镇的分成比例分级负担。区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发改委按政策兑现。

6.由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运营的楼宇或采用一事一议引进的总部(楼宇)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7.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暂行3年,并根据政策实施和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已出台的总部(楼宇)经济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全区“流动人口走访服务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6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区“流动人口走访服务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全区“流动人口走访服务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外来人员归属感、幸福感,深化为民办实事服务理念,实现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中旬,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流动人口走访服务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严管严控和服务保障相结合,全面强化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落实在海流动人口关爱、帮扶措施,着力创新“互联网+”条件下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助力打造智慧韧性的高效能区域社会治理示范区,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人口房屋底数。及时发现登记一批房屋出租户和流动人口,及时注销一批停租的出租房屋和已离海的外来人口。多方式全面采集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二房东”以及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健全完善出租人向公安机关、村(社区)报备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制度,动态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底数。

(二)全面提高登记签订比率。全面登记信息,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登记率达100%,流动人口登记率达95%以上,出租人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达100%,出租人、承租人对治安责任知晓率达100%,对网格化工作知晓率达90%以上。

(三)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在海流动人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诉求,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受理点建设,规范居住证办理、核签、发放等办理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推进网上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网上申报,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群众居住证办证满意率95%以上,网格员知晓率达90%以上,对网格化服务管理满意率达90%以上。

(四)全面优化服务管理机制。将“智慧管理”与社区网格化基础工作有机动态结合,通过视频监控、人像抓拍、无感识别等新技术新手段应用,精准、高效获取流动人口信息和轨迹,探索建立智慧管理新模式。强化落脚点管控,依法查处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户,破获一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案件。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31日)。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细化方案措施,做好走访服务准备,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各区镇(街道)要充分运用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提升群众对居住信息登记、居住证办理、出租房屋申报、安全隐患整改等内容的知晓面,营造走访服务浓厚氛围。

(二)摸排清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区公安局会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根据流动人口走访服务活动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全域排查、重点区域集中清查、大型用工单位上门走访、治安责任书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居住证规范办理、问题诉求登记等工作;各区镇(街道)也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集中排查登记,确保走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治理攻坚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5日)。各区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区镇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格中心)等部门,安排专人,对摸排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排查结果,公安派出所、区镇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格中心)对各自系统中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分别进行登记(新增)、注销(删除),确保部门系统数据一致性。同时,对排摸中收集的流动人口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及时由区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四)建章立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0日)。区公安局会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要对走访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融合经验、工作机制进行固化,进一步优化适合本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各区镇(街道)针对本地区特点,提炼总结本辖区工作经验做法,全面提升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效能。

四、工作措施

(一)整合力量,聚力开展人房信息排查登记。按照“以业管人、以房管人”的工作原则,整合“警网力量”,由各村居村支部书记和社区民警总负责,抽调社区辅警和网格员组合,具体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现场排摸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进行上门核查,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员信息,出租人或承租人员为流动人口的如实填入《流动人口信息排摸登记表》,及时录入系统。

(二)多措并举,高效推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针对流动人口生活和工作规律特点,各区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实际,采取弹性工作制、错时错峰入户等模式,组织民警、村居干部、辅警、网格员、微网格联络员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清理检查,力争每户见底,并分别通过“通慧强基”和“全要素网格通”登记入库。一是对所有出租房屋开展一次普查,登记所有目前在册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二是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清查行动,加快人员信息排摸见底;三是利用夜间时间组织力量对工地、工棚集中开展清查,逐人登记流动人口。对于16周岁以下人员也要开展流动人口采集工作,所有登记到的流动人口要全量登记录入系统,并做到数据鲜活准确。四是加强“通慧强基”小程序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模块的使用,排摸的流动人口信息通过“通慧强基”小程序进行采集登记,确保数据的鲜活、准确。

(三)以人为本,着眼解决流动人口民生诉求。在流动人口信息排摸登记工作中,要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在海居住、工作、就学等过程中遇到问题和诉求的排摸核实,并如实记录在《流动人口信息排摸登记表》中,各区镇(街道)每日要对排摸登记的问题诉求及时登记梳理,对排摸出民生诉求,按照政务服务、就业、就学、就医、经商办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形成民生诉求清单,对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责任区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区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逐条认真研究解决对策、方案及办结时间,确保流动人口关爱、服务措施落实。

(四)严格治理,切实强化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全面摸排涉拐、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流动人口权益问题的线索摸排,突出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乡村等重点部位,逐人逐户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涉拐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流动人口权益问题的案件线索,加强对行业场所、企事业单位、劳务市场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流动人口信息的排摸登记,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严格依法查处。

(五)数据赋能,推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治长效。各区镇(街道)要着眼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核酸检测、疫苗数据进行精准核查;加快推广“居住证办理一件事”,结合二维码门楼牌专项工作,研发居住证自主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流动人口管理等二维码深度应用,提高信息采集率和准确性;探索建立“安居超市”,汇聚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房屋中介信息,基于互联网建立房屋中介平台,向来通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此次走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抓、负总责,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精心安排、科学行动,确保行动有序开展。要全力抓好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区镇(街道)要围绕此次走访服务活动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区公安局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各区镇(街道)的督导检查,传递压力,强化推动,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作落实的疑难问题。

(三)讲究方式方法。各区镇(街道)在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和策略,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流动人口登记不到位、信息采集不全面、疑难问题诉求长期未解决等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强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防止侵权扰民;既要严格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危害社会治安的不良因素,又要热情服务、推动解决流动人口实际困难,为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强化情况报送。区公安局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将每周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通过实地检查、系统核查等措施,定期对走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活动期间,各区镇至少报送一个“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典型案例(可参照附件5);请各区镇(街道)于每周四17时前,将《全区流动人口大走访活动统计表》,以及汇总的诉求问题排摸、办结情况报送邮箱804050171@qq.com;10月31日前报送本区镇(街道)细化工作方案,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可参照附件6),重要情况随报,区公安局联系人:谢柯,联系电话:19816351858;区域现代化治理指挥中心联系人:赵英,联系电话:13485193402。


人事任免

区政府关于徐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2〕1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徐赟同志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免去俞璟同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大事记

重要活动

(2022年9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9月8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参加区政协民主党派界“有事好商量·民生专题协商议事月”活动,围绕“加快全区农贸市场改造”议题,与政协委员、群众代表面对面交流,共谋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发展路径。她强调,农贸市场改造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关乎海门城市形象,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下定决心、攻坚难点,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对协商议事活动进行点评。

·9月8日,区委、区政府举行“喜迎二十大 筑梦向未来”庆祝第38个教师节颁奖典礼,表彰人民教师这个最可敬的群体。区委书记郭晓敏代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向奋战在教育战线上的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离退休老教师致以节日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海门教育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她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把“打造教育现代化示范区、争当长三角教育新典范”作为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勇挑重担、勇扛重责,不断擦亮“南通领跑、江苏领先、全国知名”的海门教育品牌,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更强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出席活动。

·9月9日,在收听收看了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市的续会后,我区召开续会,对下阶段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区委书记郭晓敏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省市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慎终如始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努力以扎实的工作措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作工作部署,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参加会议。

·9月9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省委书记吴政隆调研南通讲话精神、南通市委常委会会议有关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郭晓敏强调,要深入领会、认真贯彻省委书记吴政隆调研南通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锚定全年目标,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工作节奏,坚定信心、鼓足干劲,争挑重担、勇扛重责,只争朝夕、奋力冲刺,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努力为全省、全市发展大局多作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9月14日,区委书记郭晓敏来到沿江沿海、城区等重点区域督导防汛防台风工作。她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认真落实省、市相关会议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绷紧思想之弦,切实守牢安全底线,抓实抓细各项防汛防台风措施,着力将台风可能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月16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与9位服务业企业负责人共进早餐,以“早餐+交流”的方式,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听意见、谋良策、解难题、话发展,吃出同心“发展味”,架起政企“连心桥”。

·9月21日,南通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沈雷率队来海调研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委副书记徐加明陪同调研。

·9月21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贺信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上来,全面系统深入落实好“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切实增强“挑重担、扛重责”的使命感、“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心中常常牵挂”的事业心,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抢抓机遇、细化举措,锚定目标、共同发力,全力以赴冲刺三季度、决胜下半年,努力完成全年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9月22日,“向上·向前·向未来”海门区“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主题展示在区融媒体中心演播大厅举行,对“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进行再部署、再推进,进一步激励全区广大党员干部争挑重担、勇扛重责,全力推动海门高质量发展。南通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成小红,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出席活动。

·9月25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服务市场主体动员会暨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年、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推进会。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提升能力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着力打造“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一流环境,为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和高质量发展争先进位提供坚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黄卫锋等区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区委副书记徐加明主持会议,通报“营商环境提升年”“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9月29日,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轮值常务副主任调度第二次会议在我区三星镇召开。区委副书记、区长、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轮值常务副主任沈旭东主持会议并指出,要聚焦家纺园区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点,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加快协同发展,持续推动南通家纺产业做大做强。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参加会议。

·9月30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集中学习会,专题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切感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省市前列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不竭的动力源泉。市第七巡学工作组组长、市纪委监委委员张健一行到会指导。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徐加明等参加学习。

·9月30日,我区向烈士敬献花篮仪式在烈士陵园纪念碑前广场隆重举行。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徐加明等四套班子领导与各界代表一起参加活动,深切缅怀革命先烈,表达牢记历史、秉承遗志、共创未来的信心和决心。

·10月9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文章精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文章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把中央和各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落细,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0月9日,省委第二巡视组巡视南通市海门区工作动员会召开。省委第二巡视组组长蔡骏作了动员讲话,对做好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南通市委书记王晖就海门区委接受巡视监督、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提出要求。海门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10月11日,区委书记、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议军会议,听取区人武部今年以来全面建设情况,研究相关涉军议题。郭晓敏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认清形势担使命,聚焦实战强武备,深化双拥促共建,奋力开创我区人民武装工作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0月17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海太长江隧道工程施工现场和建设指挥部,调研工程建设推进情况。她强调,海太长江隧道是海门境内第一条过江隧道,是连接上海、苏南的重要通道,要提高思想站位,抢抓历史机遇,强力攻坚突破,切实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环境,奋力推动海门与上海、苏南早日实现从“隔江相望”到“跨江融合”的历史转变,为交通强省和南通“一枢纽五城市”建设作出海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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