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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469 分类: 75    8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69号号
成文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07-06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469
分类: 75    8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69号号
成文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06-15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15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南通市市关于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程,着力解决水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治理污染并重,按照“属地负责、一河一策、协调推进、综合治理、确保达标”的工作要求,加快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美的水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包括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接纳工业企业、乡镇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等有组织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不含农村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的无序排水口)。

三、整治目标

通过3年的规范化整治与规范化管理(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其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完成时限为2020年12月31日),在全市基本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布局优化、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部门协作机制,做到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审批、整治有方案、排污有监控、总量不超标、监管按规范,切实改善河体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绿色发展的总体目标。

四、整治原则

按照“取缔关停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原则,对违法违规排污口进行分类整改:

1.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要拆除关闭。

2.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由市水利部门进行登记,进行备案。

3.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且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并同步对所属污染物实施综合治理。

4.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由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考虑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完善手续或备案,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5.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排污口,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间,通过提标改造、加大尾水回用比例,生态湿地再过滤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对河湖影响。对整改提升后符合要求的,完善手续,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监管。

五、职责分工

区镇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违法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查处工作,并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与组织推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排污口整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放方式等审批,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并及时通报。

发改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指导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及重大项目等排污需求的合理布局,并促进现有排污布局的不断优化。

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日常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职责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手续完善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排水口整改和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规范化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排污口设置的环评审批工作。

六、主要任务

1.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各区镇落实)

2018年6月20日前,各地要在前期已排查出的304个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进一步排查登记,确保数量无漏登、信息无差错,整治不留“死角”。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落实)

根据“取缔关停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的原则,按照《海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汇总表》(附件1)及《海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汇总表》(附件2)中制定的前期排查的304个入河排污口具体整改措施及时间表,把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河、逐段分解落实到位,具体整改工作落实到河道、落实到排污口、落实到企业,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过程中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同步纳入整治范围。

(1)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工作。

(2)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评估。

(3)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提标改造。

(4)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通过评估的和完成提标改造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手续完善或备案工作,封堵需取缔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

(5)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利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审批的、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结论和近3年运行情况评估。

(6)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提标改造。

(7)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通过评估的和完成提标改造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手续完善或备案工作,封堵需取缔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

3.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落实,涉及企业、单位具体实施)

组织对排污口入河处“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的目标。对于暗管和潜没式排污口,要“开口子”,在院墙外、入河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以便监督采样,未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的,应要求进行改造;所有入河排污口要“立牌子”,标志牌应设置规范(详见附件3),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重点排污口要“树杆子”,要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共享。

(1)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立牌和明渠段或取样井建设。

(2)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需保留的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立牌和明渠段或取样井建设。

4.全面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参与,各区镇落实)

按照《海门市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2016-2020年)》,抓好水功能区达标整治的关键措施落实,特别是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要“一区一策”,对排污口影响要逐一分析,限期整改。

5.全面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参与)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监督监测、问题通报、资料台帐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尾水监测实现全覆盖,市水利局负责通报规模以上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规模以下排污口抽测情况。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敢同志任组长,各区镇及市水利局、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推进海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曹健同志兼任。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水利、发改、环保、住建和审批等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落实工作经费。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入河排污口专项经费,用于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监测、整治等。要进一步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借用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

3.强化检查督促。排污口调查和整治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责任大,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与检查督促。一是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各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清单,并对查出的问题密切跟踪整治情况,直至问题销号;二是建立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三是建立督查制度,市水利局将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对各地排污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跟踪检查;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水利局将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定期对排污口调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问题进行通报;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成果不符合要求、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