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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67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48号
成文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0-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67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48号
成文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0-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11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海政规〔2016〕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市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在校学生。

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20年度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按1200元(含大病保险基金11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10元)执行。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照护保险1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政府予以补助。由政府补助的资金中,除省和南通市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镇(区)两级财政负担(各区镇财政暂按海政发〔2017〕56号文件规定的民生支出负担比例承担,江心沙、海永镇暂按区镇最低民生支出负担比例承担,如区镇财力分成比例发生变更,按新体制执行)。

三、2020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四、2020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一)2019年度已参保的海门籍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直接缴费,也可以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费。

(二)2019年度未参保的海门籍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三)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代收相关证件及个人参保费后,于2019年12月20日前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区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五、各区镇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在线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并确保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2020年度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

六、市教体局要组织发动全市各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向参保学生及时发放居民医保政策要点。与此同时,各学校务必告知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于2019年12月20日前办理好2020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七、市财政全额补助个人缴费的对象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规定,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3.农村五保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4.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7.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责任单位:残联);

8.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9.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扶贫办);

10.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孤儿、艾滋病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委等)。

各区镇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八、各区镇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2020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解缴至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九、属于本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人员未在2019年12月20日前登记、缴费的,可于2020年1月1日起的工作日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缴费。2018、2019两个年度均按时、正常连续缴费参保,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居民医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余人员须待6个月过渡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十、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市2020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海政办发[2019]4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