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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关于印发《法治海门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来源: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06 字体:[ ]

各区镇(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区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党组织:

《法治海门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   

2021年6月18日   


法治海门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统筹推进法治海门建设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南通市委《法治南通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江苏实践指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立足新起点新阶段,奋力开创法治海门建设新局面

区委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委区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加强全面依法治区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全区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创新举措持续推出,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度持续位于全省前列,科学制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十四五”时期,海门将进入更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高水平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法治在引领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显著。把握“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全面依法治区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不断提升法治海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水平。

推进法治海门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锚定建设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区目标,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形成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法治建设成果为抓手,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权力运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快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衔接、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区域现代法治体系,努力建设人民群众可观可感的法治海门,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建设法治海门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区委全面依法治区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职责更加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更加成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系统完备、运行高效、富有特色的区域治理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到2035年,高水平的法治海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法治海门,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法治实施,解决好执法、司法、守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行为。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核规范化建设。严格政府合同管理,切实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动执法资源力量等向基层倾斜,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区镇倾斜力度,稳妥推进区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整合。按照管理权限,稳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有条件的区镇行使,并加强监督、组织评估。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健全行政执法、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紧密联动机制。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努力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全覆盖、全过程记录硬件建设全达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到位。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大食品药品、长江生态保护、公共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规范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协议、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合法运用,推行“有温度执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落实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三类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质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资源优化整合。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开展服务,围绕企业投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区域评估、纳税、跨境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规范。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机密等外,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加快城市服务应用的整合,以“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将涉及多部门、多层级的事项汇聚到一个专窗通办,形成一批有海门特色的“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加快政务服务自助服务区建设,推动涉民生、惠企业综合自助服务7*24小时办理,完善和推广“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云服务平台,推进“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建设,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擦亮“海门不见面审批(服务)”品牌,提升“1220”海门审批速度。

(五)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和完善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提升执法监管规范化和透明度,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等制度。建立市场主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营商环境多元共治,注重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市场主体监督的作用。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决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指导性案例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七)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实践“案-件比”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规范法庭调查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刑事诉讼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

(八)完善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依法合理扩大小额诉讼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推进电子诉讼深度运用。改革诉讼收费制度。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九)下大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探索运用“电子封条”等“互联网+智慧执行”手段,不断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建立完善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内外联动、源头治理“执行难”格局。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健全“执转破”内部联动长效机制,推进“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深入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十)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与监狱、看守所间的工作对接机制,建立镇街社区矫正委员会,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措施。健全完善安置帮教工作衔接机制,加快推进“前置化、协议制、社会化”安置帮教改革。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落实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形成司法行政戒毒统一模式。

三、强化全民守法意识,助推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公民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厚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全区人民的自觉行动。

(十一)全面提高实施宪法水平。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持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全面提高贯彻实施宪法水平,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要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宪法理论研究,为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贡献海门智慧。

(十二)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健全“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充分激发回乡师生、退休法治工作者等“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示范户”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在全区深入开展尊崇法律、学习法律、维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创新普法理念、载体、方式、方法,大力开展法治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工地、进军营、进网格活动,确保普法质量效果。

(十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结合实施《民法典》解读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相融合,把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嵌入执法、司法、守法和大众文化生活。推动现代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相融合,推出一批有影响、有品位、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加强公民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突出“地域特色、部门特点、行业亮点、一处一品”原则,凝练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打造一批法治文化宣传教育阵地。

(十四)率先构建基层治理法治化体系。健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和创新区域社会治理,提升区域防控风险与服务群众水平,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络全覆盖。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约、团体章程等规范体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培育农村法治建设带头人,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机衔接,构建新型社区治理共同体。擦亮“请你来协商”“援法议事”“有事好商量”等特色品牌,推进政协协商同基层协商相衔接、同社会治理相结合。

(十五)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壮大法律服务行业,加强和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师培养力度。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

(十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加强行业专业调解,强化派驻调解工作力量,持续打造一批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继续深化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行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制度。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四、建设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大格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建设法治海门,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十七)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各项监督制度落地见效。建立全面依法治区督察制度。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全面依法治区督察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创新督察模式,健全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完善依法行政动态监控互动反馈机制。

(十八)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全面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区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清理不科学、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构建符合执法司法规律、公开透明的考核指标体系。

(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相结合的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1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完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

(二十)提高司法监督质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加大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执法监督内控机制,探索在公安机关警种条线实行法制员派驻制度。在公安机关全面建成、规范应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执法办案和监督管理全要素融合、全流程重塑、全覆盖监督。

(二十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衔接,确保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工作协调顺畅。

五、建设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海门建设坚实后盾

建设法治海门,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及经费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区提供重要支撑。

(二十二)坚持系统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区党委组织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为海门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各级执法、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职尽责,保障宪法法律高效实施。按规定对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健全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

(二十三)建设专业化法治队伍。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建设,充实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部门人才常态交流机制。落实“三项机制”,激励广大法治工作者在严格约束下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制定实施法治专门队伍三年教育轮训行动计划和不定期法律知识考试计划。

(二十四)发展多元化法治人才。健全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健全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权利,尊重律师辩护代理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意见。健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惩戒机制及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二十五)加强信息化科技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智慧法治”,推进法治海门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逐步建立统一的法治海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应用,加快智慧公安、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司法、智慧信访等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十六)加强合理化经费保障。强化对法治海门建设各项工作的财政保障,完善法治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领域建设。

(二十七)开展规范化法治考核。建立健全法治海门建设督促落实机制,将法治海门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并逐年提高法治在高质量考核中的占比,使之与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相适应。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海门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确保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健全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海门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建设法治海门,必须坚持依法治区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切实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提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十八)扎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合力。严格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置审核程序,健全党员参与、专家论证等制度,提高文件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实施评估制度。规范党政联合行文。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突出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建立健全对全区党政机关开放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库,现行有效区委规范性文件、区委工作机关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录。

七、紧紧围绕新时代海门发展大局,加快推动区域法治建设一体化进程

建设法治海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实现高水平开放提供有力保驾护航,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积极融入区域法治建设一体化进程。

(二十九)创建区域重大项目法治保障样板。以区域重大项目为牵引,强化基础设施、区域市场、公共服务等一体化法治保障。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模式,稳步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

(三十)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发挥海门地方优势,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推动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区域基层依法治理、跨区域法律服务和惠民便民、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法治问题联合攻坚、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深化法治协作、优化制度供给,为共同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区域法治环境贡献海门力量。

八、加强党对法治海门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建设法治海门,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区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海门实际,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各区镇(街道)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开展深入研究和宣传,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

(三十二)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

(三十三)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做好法治海门建设的宏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健全完善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以及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审批、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重要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重大法治事件报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