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12-23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