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5-00118 分类: 75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5〕2号
成文日期: 2015-02-17 发布日期: 2015-02-24 有效性: 2018-12-07废止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废止)
索引号: 014246482/2015-00118
分类: 75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5〕2号
成文日期: 2015-02-17
发布日期: 2015-02-17
有效性: 2018-12-07废止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废止)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废止)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02-24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轨道,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部令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

(一)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输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准入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三、其他规定

(一)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

四、对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密闭措施不到位的车辆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四)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海政规〔2011〕6号)同时废止。

海政规[201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