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320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6〕76号
成文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07-11 有效性: 2017-05-2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废止)
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320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6〕76号
成文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06-27
有效性: 2017-05-2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废止)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07-11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入学政策与程序,切实保障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资格认定

省内外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须提供如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能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户籍所在地的学籍证明;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合法经营者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务工证明以人社局认定的劳动合同为准,同时需提供父母一方连续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且报名当月仍处于持续缴费状态)。从事租地种植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必须提供区镇、村开具的从事1年以上就业的二级证明。

5.提供16周岁以下海门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6.本省范围内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须持江苏省义务教育证。

二、关于施教区安排

1.暂住证在海门高新区施教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初中统一安排在海门镇城北初中;小学就近安排在海门镇民主小学、城北小学、证大小学。

2.暂住证在其他区镇施教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就近安排在所在区镇的初中、小学。

三、关于入学程序

1.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若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必须由监护人在每个学期开学一个星期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及就读申请报告到暂住地所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作安排。

2.相关学校要无条件接纳符合条件的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并为其建好学籍档案,保存好相关材料。

四、关于收费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在学校要与施教区范围内的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钱与物。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海政办发[2016]7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