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5-0011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5〕1号
成文日期: 2015-02-17 发布日期: 2015-02-24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5-0011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5〕1号
成文日期: 2015-02-17
发布日期: 2015-02-17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02-24 字体:[ ]

(2015年2月17日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15〕1号文发布  2023年3月4日废止)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和实施规则。

第一条 本标准和实施规则所指主要道路为南至上海路、北至北海路、东至民生路、西至毕泾竖河范围内的解放路、人民路、丝绸路、秀山路、南海路、海兴路、江海路、镇中路、静海路、长江路、育才路、师山路、珠江路、瑞江路和滨江新城内主干道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路段。

第二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市政府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和设施应手续齐全,其造型、色彩、装饰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与街景规划设计不相符合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人)必须及时改造或拆除,按照街景规划设计要求改造包装,改造包装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第四条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且外墙粉刷的色彩应符合城市街景要求,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第五条 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街景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装修、装饰设计方案须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应取得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持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以上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方案,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施工。

商业用房临街门窗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橱窗的必须配置亮化设施;防护装置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第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铁架、太阳能热水器,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

第七条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按统一位置安装,并设置外罩或挡板以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美观。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或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产权单位(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八条解放路、静海路、南海路等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晒被架。其它道路二层以下不得设置户外晒被架,三层及三层以上不得设置固定式晒被架。东西走向临街建筑物上不得设置遮阳(雨)蓬,南北走向临街建筑物设置遮阳(雨)蓬应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三分之一,最宽不超过1.5米。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得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第十条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设置。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街景协调。

第十一条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它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

第十二条 沿街的商业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因门面装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占道堆放物料的经批准后设置。

第十三条解放路、静海路、瑞江路、江海路、海兴路、丝绸路、镇中路、南海路、长江路、人民路、秀山路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无铝合金、石材、建材、钢材、竹木器加工、废旧物品等收购出售和堆放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第十四条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城市雕塑、喷水池(泉)、绿篱、花坛、草坪盆景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平整、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第十五条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设置位置适当,符合城市规划及街景要求,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及城市管理部门审核。产权或管理单位(人)应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第十七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设置夜景亮化设施,新(改)建筑物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产权单位应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启。

第十八条实行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容貌标准。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容貌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尽部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海政发〔2007〕58号)同时废止。

海政规[2015]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