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32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6〕1号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1-25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32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6〕1号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1-22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01-25 字体:[ ]

(2016年1月22日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16〕1号文发布 2023年3月4日废止)

《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压缩中介服务时限,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行为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指采用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服务单位(指归属于行政机关未市场化运作的单位),其服务的主要方式是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等专业性资料。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指定、不主动推荐中介服务机构,确保委托人完全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杜绝行业主管部门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切断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任何联系,坚决消除行政审批的“灰色地带”,严厉打击“二政府”、“红顶中介”等中介乱象。

第六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三个统一”,即统一服务质量、统一收费标准和统一承诺时限。

(一)统一服务质量。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全面执行我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二)统一收费标准。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清单》进行收费,对于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对于属于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的,其承诺收费标准要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确保实际收费标准低于其承诺收费标准。

(三)统一承诺时限。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开展中介服务,其承诺办结时限要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确保实际办结时限少于承诺办结时限。

第七条建立备案公示制。在我市区域内为各类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执业范围、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等内容材料。

第八条建立星级评定制。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承诺服务标准和实际办理情况,以及委托人、行政审批部门对其的评价情况等综合评定,实行五个星级的评定制度,实时更新,五星为最高等级,委托人可自行选择。

(一)评定范围:对同一中介服务事项所对应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横向比较。

(二)评定内容:服务收费、服务时限、服务评价等三部分,其中服务评价主要包括委托人和行政审批机关的评价。

(三)评定分值:总分100分,其中服务收费占35分,服务时限占35分,服务评价占30分。

(四)评定标准:对同一中介服务事项,按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收费标准的高低进行核算,收费标准最低的得35分,其余则根据收费标准差距的比重进行扣分;

对同一中介服务事项,按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时限标准进行核算,时限标准最短的得35分,其余则根据时限标准差距的比重进行扣分;

服务评价的最终分值由委托人的评价进行考核评分,测评内容包括服务收费、服务时限和服务情况,采取“一事一评”的方式实施,各次的考评分以平均分形式计入服务评价总分。(附件:委托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测评表)

三部分的总分相加,以100分计。100-90分,评定为五星,89-75分,评定为四星,74-60分,评定为三星,59-45分,评定为二星,45分以下的评定为一星。

(五)实时监测:市行政审批局全过程跟踪监测各中介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质量,并做好详细记录。

对实际收费或者实际办理期限超过承诺标准的,发现一起扣10分,扣完为止;同时,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说明违规原因。经调查核实,确由客观原因导致的,可取消扣分;如因该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的,则要求其调整承诺服务标准,调整完成后,取消扣分,未能调整的,将按照扣分标准严格扣分。

第九条建立联合奖惩制。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行业严重失信、大量违规的,要追究其监管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介入追究查处相关领导渎职等责任。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执业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监管,并列入异常执业名单予以公示:

(一)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被查实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被查实的;

(三)违规收费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五)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起诉并查实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七)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因中介服务机构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第十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由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日常办件质量的追踪,以及星级评定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办件质量的调查,及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办件质量进行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介超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各类符合资质条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进驻。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替收取管理费。对我市各类事实上独家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进驻“中介超市”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为各类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的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实际办件质量情况,委托人、行政审批部门的评价,以及最终的星级评定情况,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委托人可自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政规[2016]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