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40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6〕9号
成文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6-09-28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40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16〕9号
成文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6-09-14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09-28 字体:[ ]

(2016年9月14日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16〕9号文发布 2023年3月4日废止)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海门市户外广告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运作、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核心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区核心区范围:南起长江、北至宁启铁路沿线、东起民生河、西至毕泾竖河。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下列广告设施:

(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电子屏广告设施;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五)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除上述类型之外利用其他户外媒介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泊位,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构)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核心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与管理,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的出让。

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核心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海门市户外广告规划》进行设置,已出台的广告规划应按照城市发展进程进行定期修编。在没有详细广告规划出台的地段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商相关单位,按总量控制原则,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规划区范围内的过境省道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交通路政部门按海门市户外广告规划总体要求与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联合审批。

市区核心区范围内不得再新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落地支架广告、灯箱广告等广告设施由原各自管理单位在广告设施设置年限到期后组织拆除,不得以修复、维护等借口继续进行审批。

住建(规划)、城管、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安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管理联合机制,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媒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内容、时限、地点、形式、规格符合《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海门市户外广告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八条 公有户外广告设施(泊位)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九条 在非公有建(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事先应当征得建(构)筑物、场地所有权人或现有使用人的同意。

第十条 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出让方式和收费:

(一)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建(构)筑物等公用设施(泊位)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泊位)使用权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也可事先由政府制作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二)政府利用非公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使用权,使用权出让费按协议约定比例返还业主。

(三)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出让费为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泊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手续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泊位)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年限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广告设施的使用寿命、成本利润率等测算,在拍卖、招标公告中标明。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必须重新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期届满不再延续发布广告的,原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后10日内自行拆除所有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原设置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否则,按《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竞拍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而设置的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市区核心区范围内公益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广告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管理。因各类创建等需要设置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将公益广告设置地点、数量、时间等情况报备城市管理部门,并在创建工作结束后主动拆除。创建工作时间延续较长的,设置单位要及时做好公益广告的更新、维护工作。

广告规划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设施。在核心区范围内取得合法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发布不少于20%的公益广告。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览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 核心区以外的其他区镇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区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海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海政发〔2007〕123号)同时废止。

海政规[201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