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99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5-20 发布日期: 2022-06-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修订《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99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5-20
发布日期: 2022-05-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修订《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修订《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6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十八届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修订稿

1.将第三十一条中“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将第三十二条中“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和对应的犬只,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将第三十三条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海政规〔2022〕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