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海返海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
来源: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0-03-25 字体:[ ]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风险,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入(返)海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海门市辖区范围的,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报告,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隔离观察、检验检疫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2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或公安部门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海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无缝衔接,加强从口岸入口到村居社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从舱门(包括高铁)到家门(隔离点)要全封闭,牢牢守住涉外疫情防控关口,坚决杜绝入境人员脱管失控、输入性风险扩散。转运过程中要优化,尽量减少密接者,降低感染风险。对境外入(返)海人员一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进行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并组织开展流调。

三、非政府指定的用于医学观察的宾馆、酒店,以及入境人员亲友、房屋出租人、接洽单位等,必须落实好防控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不得”,即不得直接接触入境人员,不得擅自接收非海门籍、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的入境人员来海,不得妨碍涉外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得违反涉外人员统一闭环转运流程,遇有相关情况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属地区镇或公安部门报告。

四、对境外入(返)海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居)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六、各区镇要继续守好村居(社区)、企业最后一道防线,确保措施不变、力度不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