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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南通新机场场址保护的通告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29 字体:[ ]

海政发〔2021〕4号


为切实抓好南通新机场二甲场址场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机场建设、营运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南通新机场场址保护的通知》(通政传发〔2020〕106号)意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址控制

南通新机场二甲场址距海门区政府直线距离约11公里。规划主跑道中心点坐标为:E121°08′53.2″、N32°00′25.0″(WGS84),跑道方向初定为真向10°36′30.7″~190°36′30.7″(磁差5°31′W),跑道标高5米。

南通新机场二甲场址规划建设控制范围为:东至在建绕城高速,南至沪陕高速,西至规划通常高速及通常高速西侧1.2公里处,北至通常高速、绕城高速,面积约140平方公里。涉及海门区镇村有:(1)海门街道:城兴村、双桥村、占仁村、德新村、陶港村、补南村、文俊村、振邦村;(2)三星镇:汇南村、汇通村、贤高村、益民村、永富村、太阳村、瑞祥村、瑞北村、银才村、金锁村、新凤村、平山村、瑞南村、宝兴村、李彬村;(3)四甲镇:丕岩村、廷俊村;(4)常乐镇:颐生村。(详见附件)

具体控制事项如下:

1. 暂停土地供应,暂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各种新建、改扩建用地审批手续;暂停土地流转。

2. 暂停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建设。暂停审批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正在实施的项目开展再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停建或续建,必要时可由所在区镇提出申请,以区政府名义请示,经南通新机场(枢纽)建设指挥部会同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后提交南通市政府决策。

3. 暂停翻修房屋、开挖鱼塘、新栽种经济果木、植树造林、新建设施农业等活动;对农村住宅、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厂房等,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范围内按原结构进行必要修缮。

4. 除婚嫁、出生、正常工作调动、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依法从严控制产权分割,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分家立户。

二、场址净空保护

划定场址净空保护范围:机场远期规划最外侧跑道中心线外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控制坐标点为西北点X=3566968.982,Y=40601486.821,东北点X=3562109.902,Y=40624345.092,西南点X=3524321.668,Y=40592420.855,东南点X=3519462.772,Y=40615280.164。涉及海门区镇村有:(1)三星镇:全域;(2)四甲镇:货隆村、新街村、联义村、余合村、二桥村、头桥村、丕岩村、四扬村、靶场村、合兴村、有余村、金跃村、闸南村、海山村、范南村、四甲村、廷俊村、胜宏村、联同村、新复居委会;(3)常乐镇:文明村、如意村、振复村、常胜村、匡北村、常中村、玉竹村、中南村、颐生村(含原培育村)、为群村、八烈村;(4)海门街道:全域;(5)江心沙农场: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七大队、八大队、九大队、十大队、十二大队、十四大队、十五大队、十六大队、十八大队、江心沙农场场部、渔业二大队;(6)三厂街道:厂南村、厂西村(含三厂苗圃)、镇西村、耀忠村。(详见附件)

具体保护事项如下:

1.在机场内水平面区域内,以机场跑道中心点海拔高度5米为基准,不允许修建超出跑道高度45米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在以内水平面外边线处标高为基准,向外、向上1:20的坡度形成的锥形面区域内(其边缘处高出跑道标高145米),不允许修建超出该限制面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在以跑道端点标高为基准,跑道端外60米起算、2%的坡度向上、15%向两侧散开形成的机场端净空区域内(其末端高出跑道标高150米),不得修建超出该限制面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机场内水平面、机场锥形面和机场端净空外的区域内,不得修建超出跑道高度150米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5.禁止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6.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7.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8.禁止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9.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运输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10.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场址电磁环境保护

划定场址电磁环境保护范围:以南通新机场规划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禁止在以推荐场址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1.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米内不得有高于3米的建筑物(不含机房)、单株树木;半径120米内不得有高于8米的建筑物。

2.在机场导航台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

3.在机场导航台半径200米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4.在机场导航台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有架空金属线路、铁路和公路。

5.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35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树林。

6.在机场导航台6000米以内不得有1KW以下调频广播基站,在机场导航台10000米以内不得有1KW及以上调频广播基站。

7.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8.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其他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要求,新增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所有者自行承担。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新机场场址保护示意图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南通新机场场址保护示意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