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0年3月城乡低保等对象物价补贴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3-11 字体:[ ]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五部门《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省发改委《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传〔2020〕149)号及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决定对城乡低保等困难对象发放2020年3月物价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0年3月在册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2020年3月,南通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8.9%,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 2020年3月物价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168元。

三、经费来源: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特困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费按市区镇财政体制规定分担。其中,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