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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对《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0年12月29日 - 2021年01月07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公开征求对《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南通市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3+3”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我局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办发〔2019〕25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规〔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了《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拟于2021年初出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月7日前,以传真(0513-82661588)或电子邮件(hmqjrj@163.com)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2020.12.28.docx

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12月29日     

征求稿说明

  现将本机关牵头的《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草案)》(以下简称《细则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2019年初机构改革后,融资担保职能划转至我局。为了做到新职能接得住、接得稳,我们从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及单位着手,开展大量调研工作,多次进行座谈会商。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研究国家、省、南通市最新担保政策,加上目前海门撤市改区后财政尚未与南通并轨,不能直接适用南通市区融资担保分担机制补偿政策,有必要在三年过渡期内出台我区融资担保分担机制补偿政策,以便更好利用国担基金和省再担保资源,让财政风险分担发挥最大效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同时,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意见》对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用有了明确的上限规定。2019年5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定“政银担担”工作方案,合理调整担保费率。2020年3月23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通市市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通政办规〔2020〕1号),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分担比例,即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3+3”重点产业及创新创业、“三农”贷款出现风险,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银行、市级财政分别按照15%、50%(具体按省再担保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比例再担保合同》执行)、20%、15%比例,承担责任。   三、起草过程   一是广泛汲取各方意见草拟初稿。自2020年10月以来,我局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会商研究分担机制和具体操作方案。根据会商时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省以及南通市担保政策最新规定,我局形成了《细则草案》初稿。 二是全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细则草案》初稿形成后,2020年11月19日至11月27日以及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7日,我们先后两次在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仔细研究,最终形成《细则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制度   《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实施细则(暂行)(草案)》共分十九条。   第一条。阐述《细则草案》支持对象和相应名词解释。   第二条。明确设立300万元融资担保分担专项补偿资金。   第三至第四条。对开展业务所涉及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至第十条。规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退出机制等事项。明确该业务的风险分担比例和负面清单。对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进行了上限规定,并要求银行无抵押条件、担保公司降低反担保要求,从而扩大政策受益面。   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明确财政代偿停止情形,代偿程序以及追偿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合作银行不得因纳入风险分担机制调低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提出建立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职责,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九条。明确了该办法的生效执行日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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