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8-1149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96号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1149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96号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30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绿化、农路农桥、河道疏浚、农田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市住建、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由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管理班子,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转分包情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管理监督情况的汇总、备案;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负责对汇总后的相关标后管理监督情况予以讨论,同时研究、解决标后管理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二章 合同订立监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九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建设单位、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合同履行监管

第十一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在总承包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施工现场监管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现场出勤率达到80%以上,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施工现场出勤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确需变更,变更原因及条件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第十九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条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变更,需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发生变化的,必须按以下情形进行报批:

(一)单次变更增加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重一大”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决策; 

(二)单次变更增加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单次变更增加额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直接批办。 

追加投资超过10%的项目,须按有关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按原流程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内容,增加部分达到法定招标条件、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单独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未经建设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审计部门不予审计确认。

第六章 资金拨付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在120天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暂停工程款拨付,直至完全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违规付款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管理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检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牵头。

第二十九条 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对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限制进入名录:

(一)有借挂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且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或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每月5日前将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及处理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月5日前将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结果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及市监察委员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讨论后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公告期为1-6个月。

第三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信用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监理)组人员的称呼来源于建筑行业,与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有不一致的地方,可按实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另行制订项目参与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细则,依法对各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文书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关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的认定方法,交通、水利、农资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政办发[2018]96号.doc